自11月2日以来,恩施州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0例、无症状感染者27例。
恩施州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文传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恩施州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守护“四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以保护百姓利益为抓手,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恩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2022年恩施市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类、计量类)公布如下:
2022年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硒蛹虫草多肽片样品1瓶,其标签有“硒蛹虫草专利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ZL2009 2 0288908.1 ;ZL2009 2 0288909.6;ZL2009 2 0288910.9;”等内容。当事人提供的《硒蛹虫草三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申请日均为2009年12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其专利权已经终止。同时查明,2022年2月,当事人委托温州伟成印业有限公司印制标签7000份。于2022年3月21日生产了4911瓶压片糖果硒蛹虫草多肽片,并在外包装上使用了上述标签4911份。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给惠民硒工程项目部销售了924瓶,销售单价为16元/瓶,销售收入共计14784元,其余部分库存于当事人成品库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784元和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待销售茶叶包装上有“恩施玉露”、“利川红”茶叶商标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恩施玉露”、“利川红”商标持有人授权使用的授权书,遂依法扣押。上述涉案茶叶包装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茶产业协会鉴定,侵犯了该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包装和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恩施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2022年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QQ冰淇淋汽车九立方体验店销售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大厅内的展示架上摆放有 QQ冰淇淋与某光 mini 马卡龙的对比广告画。在本案调查终结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展架喷绘广告中所作出的对比性内容的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部分工作人员正在从事删差评业务,客服部工作人员现场演示了删除差评业务的流程。流程为:联系客户、绑定系统、落实删除差评。现查明,删差评业务收费标准:一次性合作商家 800元/月,长期合作者按每商家500-600元/月收费。由公司财务工作人员或法定代表人的微信、支付宝收取费用。进一步查明,当事人2021年9月-2022年6月从事删差评业务销售出单2094 单,收入1543899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沐鸣2
2022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贵金属首饰商品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恩施市龙凤镇沿河大道11号1楼从事贵金属首饰销售,现场不能提供其使用的DJ系列电子天平的定期检定合格证。现查明:当事人于 2021 年9月从武汉购回DJ系列电子天平(型号:DJ502AH,执行标准:GB/T26497-2011,产品编号:2106369,生产日期:2021年6月)一台,在恩施市龙凤镇沿河大道11号1楼用于珠宝首饰零售活动。至案发,未取得经过计量检测部门定期检定的合格证,超过定期检定期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构成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电子天平进行贸易结算的违法行为。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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