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显示,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同标认证有限公司被处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
2023年10月11日,我局接到关于市局转办:反映北京同标认证有限公司在开展认证活动时,涉嫌存在认证违法行为的案源线日: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一、当事人于2022年11月30日给无锡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颁发了服务认证证书,证书范围:“专业保洁、清洗服务(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分类)的售后服务”,认证依据:《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当事人于2020年02月10日获得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资格,获批认证类别及认证领域: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服务认证(03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当事人未取得服务认证(19污水和垃圾处置、公共卫生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认证领域的批准资格,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江苏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兴化市东*河道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等2家服务认证也存在同样问题。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2年第2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服务认证采用了GB/T7635.2-2002标准分类目录。服务认证领域目录“03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根据GB/T7635.2-2002标准中“61零售业服务”、“62批发业服务”指的是对有形产品的服务。服务认证领域目录“19污水和垃圾处置、公共卫生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根据GB/T7635.2-2002标准中“污水和垃圾处置、公共卫生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认证对应的94310清扫和清除积雪服务、94390其他公共卫生服务、94900其他未另归类的环境保护服务。上述服务认证范围中的产品“专业保洁、清洗服务(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分类)”本身就是服务,不是有形产品,且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现场审查时的各种照片、审查报告等均显示企业的实际业务活动及审查的服务认证范围均是“专业保洁、清洗服务(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分类)”。
二、当事人于2021年08月02日给深圳市威***科技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范围:实验室设备(实验台、通风设备、气体管路设备、空调净化设备、废气处理设备)和分析仪器的销售。初次认证审核日期:2021年07月27日至28日上午,审核组:高*旭(仅一人)。认证决定日期2021年08月02日。当事人于2022年07月27日因获证组织未能按期/拒绝接受监督审核,对获证组织进行了证书暂停的处理,暂停期限为2022年07月27日至2023年01月26日。但至双随机检查组检查时(2023年6月12至16日),当事人未对暂停期满认证证书进行处理。
三、当事人于2022年03月23日给江阴市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范围:汽车金属零部件的表面处理。初次认证第一阶段审核日期:2022年03月14日上午,第二阶段审核日期:2022年03月15日至17日上午,审核组:郭*然(仅一人)。认证决定日期2022年03月23日。双随机检查组检查时(2023年6月12至16日),当事人未按期实施监督审核,也未对认证证书进行处置。安徽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上海厚*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江苏俊*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也存在同样问题。
四、当事人于2023年01月09日给广东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范围:FFC线、FPC及线束(同轴线)生产。初次认证第一阶段审核时间:2022年12月29日至30日上午,第二阶段审核时间:2021年01月01日下午至04日,审核组:谭*华(仅一人)。认证档案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评审表显示:组织体系覆盖员工数67人,审核方案策划表显示风险等级为中风险,确定基础审核人日数为Q:6.0、E:7.0、S:7.0,基础审核时间是6+7+7=20人日,按照当事人编制《管理体系(QES)审核时间管理规定》,经过调整审核时间考虑因素(减少不应超过30%)、现场审核时间调整(80%)、结合审核时间(不应少于80%)等,计算出现场审核的最低时间是8.96人日(20人日X0.8X(1-0.3)X0.8),但当事人实际安排第一、二阶段审核时间共5人日(1.5+3.5),比规定要求少近4人日。上述事实减少、遗漏了当事人编制《管理体系(QES)审核时间管理规定》6.10条款“在对本文表1和表2所列的审核时间进行调整时,通常情况下减少量不应超过MD5规定的审核时间30%,否则可能影响审核有效性”、7.1条款“用于策划与准备、文审以及编写报告的审核时间不宜使总的现场审核时间少于表1和表2(根据增减因素)调整后的审核时间的80%”、14条款“当对整合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时,审核策划人员可以考虑相关因素(详见《结合审核的管理规定》(GZ-T-18-09A)的规定)适当减少结合审核人日数,但不应使结合审核人日数少于起始点(T)的80%”的规定要求。南通科*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初次认证,安徽省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初次认证也存在类似问题。
北京同标认证有限公司涉嫌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十六条,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未及时暂停其使用或撤销认证证书的。2、当事人按照总局双随机检查组的要求,按时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书面整改材料。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三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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