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高惠农支农资金政策可及度、知晓度、便利度,快速精准释放政策效应,优化提升农业农村投资营商环境,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农村有效投资,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2023年惠农支农资金政策明白纸》。
《河南省2023年惠农支农资金政策明白纸》梳理收集了国家和我省重要农产品保供、乡村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金融扶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农村改革等7大类100项惠农支农资金政策,逐一列明了政策依据、资金来源、享受对象、相关程序等内容。希望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村等基层干部认真学习掌握、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帮助广大群众、农业经营主体及有意愿投资农业农村的各类投资主体充分知晓政策、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充分发挥资金政策的引领带动作用,为有效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1)补贴对象: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2)补贴依据和标准: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各地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
(3)补贴资金管理: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各地要与当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做好衔接,及时兑付资金,不误农时。耕地地力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地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比照当地农户享受一次性补贴政策 , 请有关市、县(市、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4)补贴资金兑付: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集中发放,具体发放流程按照《河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补贴对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提前通知补贴对象准备好银行账户等信息,做好信息采集,确保补贴资金顺利发放到位。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确认后的补贴清册,会同承办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存入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1)文件依据: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促进我国粮食、油料和制种产业发展,保障国家粮油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13号)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实行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按照动态奖励机制,中央财政每年根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筛选入围获奖县,按因素法分配奖励资金。
常规产粮大县入围条件:一是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的县级行政单位。二是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主产区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级行政单位。
超级产粮大县入围条件: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基础上,中央财政对粮食产量或商品量特大的超级产粮大县给予重点奖励。超级产粮大县的入围条件为: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前100名的县。
奖励资金分配:以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绩效评价情况作为奖励因素,四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60%、20%、18%、2%;奖励资金根据入围县近五年平均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及上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分值,按上述权重测算分配到县;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奖励系数,我省系数为1;常规产粮大县设置最低、最高奖励标准。
奖励资金用途: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要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具体使用方案须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产油大县奖励入围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中央财政不制定统一标准。入围县享受的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办法必须公开、公正、透明;奖励资金安排要突出重点,不得撒“胡椒面”。
奖励资金分配:奖励资金根据近三年分省(区、市)分品种油料(含油料作物、大豆、棉籽、油茶籽,下同)产量及有关部门认定的折油脂比率,测算各省(区、市)三年平均油脂产量,作为奖励因素;为鼓励我国油菜籽和大豆生产,对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对大豆予以油料奖励的同时,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部分不剔除。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奖励系数。
奖励资金用途:产油大县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支持油料收购、加工等方面支出。
奖励入围条件:在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级制种大县、海南南繁基地市县、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核心县(农场)范围内,根据农业产业发展需要,选择重点市县(农场)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分配;奖励资金实行定额补助,一定三年,分为两档:超大规模制种大县三年共奖励4500万元;其他制种大县三年共奖励3000万元。分年度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综合考虑预算安排等情况合理确定。对纳入常态化奖励的海南南繁基地市县、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核心县实行1000万元定额补助。
奖励资金用途:制种大县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制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制种监管、新品种科技试验示范、仪器设备购置等制种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4)资金管理:奖励资金管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合理明确奖励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奖励资金要落实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后期奖励资金分配因素。
(1)政策文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公布202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519号)、《关于公布202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220号)。
(2)收购标准:2023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斤1.17元,比上年提高2分钱。2023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斤1.26元、1.29元和1.31元,早籼稻比上年提高2分钱、中晚籼稻和粳稻价格保持上年不变。
(1)政策文件依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一批)的通知》(财农〔2023〕21号)。
(5)实施标准:根据病虫害防治任务面积、实际措施、成本、规模等给予适当补助。
(1)政策文件依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关于下达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8号)。
(3)实施重点任务: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叶面肥等混配喷雾,防病虫、防早衰、防干热风。
(1)政策文件依据:《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发改农经〔2017〕913号),《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工程等10个中央预算内涉农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19〕2028号)。
(2)建设规划:在农作物重大病虫发生源头区、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粮食作物主产区和特色作物优势产区,以长期承担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任务的县(市、区)为重点,兼顾当地主导产业发展,选择县级农业植保植检机构技术力量较强的县,新建一批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
(3)建设内容:主要配备自动虫情测报灯、性诱监测诱捕器、气候监测仪、重大病害智能监测仪、田间可移动实时监测设备和数据传输、汇总、分析等软硬件设施设备,以及简易交通工具,建设县级病虫疫情信息化处理系统。
(1)政策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绿色高产高效行动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的通知》(农办农〔2023〕19号)。
(3)实施重点:绿色高产高效行动是推进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的直接抓手,也是推动粮油生产发展的重要载体。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开展绿色高产高效行动,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促进粮油增加和农民增收为目标,聚焦小麦、玉米、大豆、水稻、花生、油菜等粮油作物,兼顾蔬菜、水果、茶叶等园艺作物,选择40个粮油县、5个园艺县整建制推进,加强技术集成,示范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和效益提升,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4)实施标准:玉米、大豆项目县每县补助600万元,小麦、水稻和油料项目县每县补助400万元,园艺作物项目县每县补助200万元。
(1)补贴依据: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为基础,尚未完成确权登记工作的地方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础,实行排除法进行调整,据实核减改变耕地性质的面积。
(3)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财政惠农惠民“一卡通 ”系统直接兑现到户。
(1)政策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2023年化肥减量化工作的通知》(农农(肥水)〔2023〕8号)。
(3)实施内容:全省132个项目单位持续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向纵深发展,落实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集成推广施肥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以下简称“三新”),打造化肥减量增效“三新”升级版,建设“三新”示范区,创新集成不同作物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模式;示范推广大豆根瘤菌剂接种面积,促进大豆产能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
(1)政策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的通知》(农办农〔2023〕18号)。
(3)实施条件:全省耕地轮作任务面积90万亩,依据各项目县申报面积进行分配。全省耕地轮作设置3个技术路径:一是玉米-大豆轮作,即2022年种植玉米的地块,2023年改种大豆。2021年种植玉米的地块,2022年改种大豆,2023年仍种植大豆的,纳入补贴范围。二是玉米-花生轮作,即2022年种植玉米的地块,2023年改种花生。三是花生-玉米轮作,即2022年种植花生的地块,2023年改种玉米。油菜扩种技术路径为2021年的冬闲地块,在2022年秋播时种植油菜;或者在林地、园地中,2022年秋播时扩种油菜。
(4)补助标准:按照承担耕地轮作和油菜扩种任务面积,给予每亩不高于150元的补助。
(1)政策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的通知》(农办农〔2023〕18号)。
(3)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定义:按照大豆4-6行、玉米2-4行种植模式,开展大豆玉米带状间作,主推4:2、6:4两种模式。各地可结合生产实际,可按照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模式,探索开展高粱和大豆间作。
(4)补助标准:按照农户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任务面积,中央财政按15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每亩再增加补助50元/亩(预估),合计达到200元/亩的标准。
(1)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2019〕50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粮食生产核心区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14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2)资金使用范围: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3)补助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资金按照各省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85%,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5%)、上一年度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10%)。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资金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照省、市、县三级 6∶2∶2的比例分担。
(1)文件依据:《河南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豫政办〔2022〕92号)。
(2)投资标准:结合各地自然禀赋和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合理确定投资标准,全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总投资一般不低于4000元。
(3)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实行“地方融资、省级贴息”政策,主要通过发行政府专项债券和使用政策性贷款进行融资。省财政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专项债券重点支持领域,根据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任务和专项债券需求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债券额度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各地根据实际自主选择融资方式进行项目建设融资,项目融资的本金由县级负责偿还,利息由省财政在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力度不减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贴息。鼓励各地通过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
(1)政策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全国土壤墒情监测工作方案》《做好“十四五”土壤墒情监测工作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质量监测保护工作实施意见》(耕地办〔2023〕1号)。
(2)实施范围:全省已建的20 个墒情监测站点,新建的8个县(区)自动墒情监测站,已建成的100个耕地质量监测点。
(3)实施内容:新建8个县(区)的自动墒情监测站,主要包括远程数据采集器、土壤温湿度传感器、气象传感器、墒情监控中心系统、太阳能供电系统、墒情站观测支架、防护隔离设施及后期维护等。维护20 个县已建的墒情监测站点,主要用于日常管护、隔离装置修缮、标识牌日常维护、设备维修更换、田间调查、土壤样品采集与分析等。维护已建成的100个耕地质量监测点,主要用于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地块租赁、小区和标识标牌日常维护、隔离装置修缮、设备更新、田间调查、土壤及植株样品的采集和理化性状测定、测产等。
(4)实施标准:新建1个墒情自动监测站补助10万元;维护1个已建的墒情监测站点补助1万元;维护已建的1个耕地质量监测点补助1万元。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2)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各省(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东省农垦总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可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
2021年起,各省要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确定后,各省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将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重要考核指标。
(3)补贴范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从全国农机补贴范围中选取,共设15大类44小类172品目,要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按年度将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全国补贴范围可针对各省提出的增补建议进行调整,具体工作按年度进行。
(4)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5)资金分配与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各省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补贴标准:拖拉机的报废补贴标准根据马力段的不同从1000元到12000元不等,联合收割机的报废补贴标准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从3000元到20000元不等。其他机械的报废补贴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同类机械购机补贴额的30%确定。
补贴范围:免征拖拉机号牌费(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用)、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等5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争取财政预算,将农机驾驶证考试费、培训费、保险费纳入免征或财政补贴范围,鼓励免费为上道路行驶的农机具粘贴反光贴或悬挂反光警示旗。免费监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安排。
(1)文件依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农文〔2021〕185号。
(2)补贴范围:在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内选择15大类44个小类171个品目机具列入我省补贴范围。要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按年度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3)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4)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5)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补贴额将保持总体稳定,各县(市、区)要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上报调整。
(1)文件依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0〕216号)。
(2)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补偿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玉米脱粒机、花生摘果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即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①达到报废年限的。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玉米脱粒机报废年限为8年、花生摘果机报废年限为8年、饲料(草)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
②使用年限或累计工作时间不足,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仍然达不到规定技术要求的。
(4)补偿标准: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从1000元到12000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从3000元到20000元不等;水稻插秧机根据步进式、乘坐式的不同从500元到11000元不等,400550mm饲料粉碎机为150元,550mm及以上饲料粉碎机为300元,玉米脱粒机生产率10t/h为700元,花生摘果机配套动力7kW为400元,铡草机根据生产率的不同从350到2400不等。
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等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保护单位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等开展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
(1)建设要求:重点新建、改扩建一批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中转隔离基地和种质资源圃。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分发共享能力大幅度提高。
(2)建设内容:承担特定作物种类和特定区域种质资源,以及无性繁殖作物和多年生作物保存和分发共享任务,开展资源特性鉴定评价、引种观察工作。建设内容包括中期库库区、入库前种子加工处理室、分析检测室,配置种质资源基因型鉴定系统、田间表型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等设施装备、农机具及繁殖用地田间工程等。
种质资源中期库(资源圃)建设项目由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或省级科研教学、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建设,申报单位应拥有种质资源保存、评价的技术队伍;申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的项目单位,应具有该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的科研支撑队伍,拥有500亩以上自有土地用于种质资源圃建设,已收集保存一批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且该区域没有已建成的同作物类型的国家种质资源圃;申请改扩建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繁殖材料保存能力。
(1)建设要求:发挥种业企业在现代种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更加紧密的科企合作关系,通过改善育种创新条件,加快构建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开展高效育种,提升种质资源保存利用、育种科研创新、种子生产加工、良种推广服务等能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种业企业航母型和特色优势种业企业。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农作物育种测试设施设备、表型与基因型鉴定设施设备及田间工程建设,低温种子库、检测实验室、农机具库等土建工程,支持企业在本地或异地建设用于育种创新的核心育种站、品种测试点等田间工程,以及实验分析设备、农机具、仪器设备购置等。
(3)申报条件:大豆、油料、花生、油茶等油料作物和果菜茶(含食用菌、花卉)。
①已开展科企合作,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签订长期科研合作协议,明确种业科研成果转化方式,其中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
②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③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自有或租用(剩余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
⑤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登记或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
(4)中央投资规模:以大型育繁推一体化龙头企业投资为主,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要求:保护区(点)总面积达到1500亩以上,项目建成后,原生境保护区(点)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严重濒危的农业野生植物珍稀物种种群得到恢复和发展。
(2)建设内容:申报项目应根据实际需求,建设隔离、警示、看护、防火排灌、温(网)室、繁育圃、连接道路及必要的供电供水等工程设施,购置安装数据采集分析、通讯、生物和环境检测、标本陈列、资源监测与管护监控、巡护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农业环保、科教、农技站(中心)等事业单位,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申报项目目标保护物种优先支持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处于濒危状态、对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农业野生植物,包括作物野生近缘植物、野生蔬菜、野生果树、野生茶和野生药用植物等。项目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原生境保护区(点)的批复文件,土地所有权为国有或集体,后续运行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项目区域应远离人群密集活动区、污染源、地质塌陷区等,并且不与现有任何类型、等级自然保护地相交叉,保护物种、土地权属和范围、责任主体清晰。
(4)投资规模:项目按实际需求申报,单个项目总投资规模控制在1500万元左右,其中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1)建设要求:建设一批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的种子(苗)生产基地,改善田间生产设施条件,提高良种生产和供应能力,提升种子产地加工水平和仓储能力,确保农业用种安全,为农业提质增效奠定基础。
(2)建设内容:国家级育制种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育(制)种田块改造,道路、晒场等配套设施建设,种子质量检测、病虫害防治等仪器设备购置。所需经费不列入本规划投资,如能立项,项目经费打算从高标准农田建设或其他有关项目中解决。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晒场、仓库及附属设施、种子质量检验室、农机库房、种子加工车间等土建工程,排灌设施、机耕路等田间工程,配备农机具、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等。冬(夏)科研繁育制种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改良、沟渠路配套、灌排设施配套等,配备农机具、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等。
(3)申报条件:在国家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以及国家有关规划明确的制(繁)种优势区,建设棉花、花生、糖料、蔬菜、水果、茶、中药材、食用菌等经济作物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
国家级育制种基地、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冬(夏)科研繁育制种基地建项目,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市)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制(繁)种基地项目中,除三大国家级育制种基地外,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要求:依托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科研单位等,建设基因库、保种场、保护区,构建以畜禽基因与活体保护、原位与异位保护相结合的资源保护体系,重点保护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兼顾国家公布的新发现种质资源和地方保护品种,为畜禽品种选育提供遗传资源。同时,推动形成政府、科研单位、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保种格局。
(2)建设内容:国家畜禽基因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采精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以及污水处理设备、实验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和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等。保种场和保护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棚舍、孵化厅、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以及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围墙等辅助设施,配套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构建试验物联网系统和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在保护区设立界碑、指示牌、宣传牌等区界设施和宣传设施。
(3)支持条件:以现有国家级种质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为基础,结合实际采取“一场一地”保护或“数场多地”联合协同多主体保护方式,建设保种场和保护区项目。国家区域性畜禽基因库由畜禽品种丰富的重点省(市)和种业发达地区具有一定基础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畜禽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尚未建立保种场或保护区的畜禽遗传资源,同时兼顾其他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品种资源和部分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濒危品种。
(1)建设要求:根据提升自主育种创新能力、保障主要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的要求,支持有实力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科研教学等单位,有效利用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和引进优良品种资源,加强主要畜种选育和新品种培育,为提高畜禽产品产量和质量提供支撑。支持一批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畜禽种业企业,延伸产业链条,推进联合育种,全面提升育种水平、供种能力和推广服务能力,打造一批国内先进、国际一流的畜禽育种品牌。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棚舍、育种实验室等土建工程,配套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胚胎移植、育种信息处理平台等仪器设备,购置母畜、胚胎、冻精等育种材料。择优支持部分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畜禽企业,完善育种创新、标准化繁种、科技推广等方面设施装备。
(3)支持条件: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育种企业承担,优先支持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专门的育种部门和技术团队,并与科研院校保持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安排。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鸡育种创新项目。蛋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2万套以上,具备4个以上的蛋鸡品系纯系,至少有形成1个配套系的供种能力,建有2万只以上育种笼位,能持续开展5个以上杂交组合的配合力测定。肉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3万套以上,具备育种素材4个以上,至少有形成1个配套系的供种能力,建有2万只以上育种笼位,能持续开展5个以上杂交组合的配合力测定。
(4)中央投资规模: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中,以大型育繁推一体化龙头企业投资为主,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要求:以保障优良畜禽供应为目标,新建和改扩建种公畜站,提升畜禽生产能力和生产质量。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圈舍、青贮池等设施及配套养殖设备、良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等。
(3)支持条件:新建、改造种公猪站;种公猪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存栏采精种公猪200头以上,其中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的超过50%,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和国家核心育种场建设种公猪站,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猪站种公牛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需存栏一定数量在用种公牛,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与国家核心育种场联合育种的种公牛站,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牛站。
(4)中央投资规模:制(繁)种基地项目中,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渔业种质资源保存现状和需求,分区域、有重点建设一批种质资源库(主库和分库)。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库的保存、鉴定、评价能力明显提高。
(2)建设内容:新建资源保存库,资源样本制备与检测、鉴定与评价、数据处理等工艺、业务、设备用房,配套建设场区工程、人防工程,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
(3)项目申报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项目由具有资源保存评价技术、技术队伍等基础条件的国家和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河南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2022年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河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名单,对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予以补助。
(1)实施依据: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中央财政按照《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规定对各省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
(3)资金分配: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两部分,财政部每年根据生猪市场形势和产业发展需求统筹确定分块资金额度。
生猪调出大项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过去3年平均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以国家统计数据为准),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中央财政对生猪调出大县前500名给予支持。
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每年根据我省生猪市场形势和产业发展需求具体确定分配使用方案。
(4)资金用途:生猪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备等方面的支出,严禁用于与生猪产业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
(5)资金管理:奖励资金管理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责权对等、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2)实施区域:经县级申报、市级推荐、专家评审等,择优选择牛羊养殖量大、饲草料作物种植面积大、全株青贮就地转化利用能力强的县(市、区)实施。对总体收贮规模有限、但拥有较强带动能力单个大型规模养殖场或专业收青贮企业收贮能力达到0.5万吨的县(市、区)也可纳入实施范围。
(3)补助对象:项目县收贮全株青贮玉米、苜蓿、燕麦、甜高粱、构树、巨菌草和豆类等优质饲草料的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企业、合作社)、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4)补助标准与资金用途:各项目县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每吨不超过60元。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全株青贮收贮补贴。
(1)实施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31号)。
(2)实施区域:经县级申报、市级推荐、专家评审,在地方积极性高、肉牛产业基础相对较好、基础母牛存栏规模较大的泌阳县、确山县、唐河县3个县实施。
(3)补助对象和实施内容:对项目县内饲养基础母牛、选用优秀种公牛冻精配种并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
(4)补助方式和标准:采取“先增后补、见犊补母”的方式,实行基础母牛存栏定主体,新增犊牛数量定资金。项目县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结合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情况,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每头母牛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1500元。2022年度项目实施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1)实施依据:该项目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发的项目实施工作通知要求,每年中央资金下达后实施。
(2)实施范围:在财政部公布的我省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实施,对该区域内使用良种猪开展猪人工授精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补贴。
(3)补贴标准:按照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使用4份计,每份补贴10元。
(4)补贴方式: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补贴要求与良种猪供应单位结算补贴资金,良种猪供应单位按照补贴后价格向养殖者提供。
(1)实施依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2〕12号)。
(2)实施区域:经各地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等,择优选择蜂业大县实施,支持建设高效优质蜂业发展示范区。
(3)建设内容:建设蜜蜂良种场,开展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蜜蜂良种繁育体系完善,提升供种能力;建设标准化养蜂基地,提升标准化养殖水平;改善养殖装备,提高蜂农防灾减灾能力,促进蜂农扩群增效;推广先进蜂产品加工设备,提升加工能力;完善质检体系,增强检测检验能力。
(4)支持方式:项目县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建设内容后,明确具体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支出内容。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奶业竞争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牧发〔2022〕8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4)号。
(2)补助对象:存栏奶牛100800头或奶山羊存栏500头以上;持有有效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正常营运;成母牛存栏50头以上或产奶量不低于1吨的奶畜养殖场。
(4)补助标准:依据因素法切块分配。国定脱贫县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1个项目场补助30万-50万元。
(5)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升级改造养殖饲喂、饲草料生产加工、挤奶设备、粪污资源化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等建设内容。项目场依据实际确定建设内容,不得与2021、2022年该项目实际建设内容重复。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奶业竞争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牧发〔2022〕8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4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的通知》(农办牧〔2022〕13号)。
(2)补贴对象:奶业大县存栏1003000头的规模奶牛场。
(5)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扩大草畜配套规模、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及养加一体化试点的适度规模奶牛养殖场(存栏1003000头)等建设内容予以奖补。对支持的单个项目主体补助规模有上限要求(草畜配套不超过400万元、现代智慧牛场建设不超过300万元、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不超过400万元)。
(1)政策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54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8〕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22〕31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4号)。
(2)补贴对象: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和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4)补贴标准:在黄河滩区优质草业带建设重点地区,对新增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苜蓿种植基地,每亩一次性补贴不高于800元;对其他地区新增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苜蓿基地,补贴资金每亩600元。
(5)项目建设内容:一是推行苜蓿良种化。适应不同区域和种植条件,更新品种,推广使用高产、优质、抗逆性强的苜蓿优良品种。二是实行标准化生产。推广应用苜蓿种子丸化包衣、根瘤菌接种、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等高产集成技术。重点推广应用刈割压扁收获、茎叶同步干燥、收割机械组装配套、高密度草捆加工等关键设备和技术。完善苜蓿生产技术规程,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培训。三是改善生产条件。改造中低产田,改良土地、修建排碱渠和灌溉设施,完善田间基础设施和灌溉条件;修建仓储设施,配置和扩容储草棚、堆储场、青贮窖、农机库等。四是提升质量水平。配备检测设备,对苜蓿粗蛋白含量、酸性洗涤纤维、中性洗涤纤维等关键指标进行检测,保证苜蓿草产品质量。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上述内容中各有侧重。
(1)文件依据:《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更新改造升级病原学监测实验室,进一步提升病原学监测能力,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更新改造兽医实验室,使之达到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的水平,配备PCR仪、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电泳仪、温箱、超低温冰箱、离心机、酶标仪、移液器、振荡器等监测诊断设施设备。
(4)补助标准:我省每个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项目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20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80%。
(1)文件依据:《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2)项目实施对象:选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布局规划合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有市场主体愿意承担、建设用地有保障的地方,支持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优先支持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试点的地方,及跨行政区域收集处理病死畜禽的地方实施项目。
(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厂房、收运系统、冷库系统、给水系统、控制系统、烘干系统、余热回收系统建设安装工程,干化机、焚烧炉、烘干机、破碎机、锅炉、储油设施、废气采集系统等无害化处理场设施设备,以及冰柜、电子秤、收集车辆、视频监控系统、车载GPS定位系统等收集体系设施设备。
(4)补助标准:每个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中央定额投资200万元,地方投资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不少于300万元。
(1)文件依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水〔2020〕102号)。
①强制免疫。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 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采购, 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
②强制扑杀和销毁。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涉及的动物疫病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马鼻疽、马传贫等。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因非洲猪瘟扑杀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强制扑杀补助由中央、省、市(直管县)、饲养户分别负担60%、10%、10%、20%。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是指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补助比例参照强制扑杀的补助比例执行,并实行总额上限管理。
③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 。按照“谁处理 补给谁” 的原则, 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国务院或 有关部门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3)资金分配: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主要包括相关畜种饲养量、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等据实结算。各市县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1)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指定通道建设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1〕213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相关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3〕120号)。
(3)补助方向:主要用于27个动物指定通道的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维护、人员防护及应急物资采购等运行补贴。
(1)政策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奶业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22〕31号),《河南省农业农业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3〕120号)。
(2)补助对象:实施项目的奶牛场要求存栏奶牛300头以上、持有有效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正常营运,奶牛系谱档案完整,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优先安排,良种母犊母亲牛参加省奶牛品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等条件。
(4)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奶牛场每出生1头良种母犊补贴不超过800元。
(1)政策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奶业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22〕31号),《河南省农业农业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3〕120号)。
(4)补助标准:对参加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的奶牛场免费测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每头奶牛70元予以补助。第三方检测机构按要求完成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任务,同时免费为参测奶牛场开展品种登记、测料养牛及生产成本核算等服务。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
(2)支持范围:主要支持纳入国家规划的重点项目以及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方面。一是支持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装备建设。二是支持渔业绿色循环发展,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的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智能水质监测与环境调控系统配备等方面。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3〕1号),《关于印发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2号)。
(3)补助对象:自愿进行渔业增殖放流计划且放流水域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3〕1号)中的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
(4)评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对申报的放流方案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扶持的市、县资金比例。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
(2)支持范围:主要支持地方政府统筹推动本地区渔业高质量发展。由地方统筹用于渔业发展和管理的其他支出,主要用于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渔政执法船艇码头等装备配备及运维、渔业信息化、水产品加工流通、渔业资源养护等方面,落实国家渔业政策,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目标。
2018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镇(乡)聚焦主导产业,建设标准原料基地、集约加工转化、紧密利益联结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发展壮大镇域经济。2023年,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将支持新创建200个农业产业强镇。在主导产业上,支持建设乡镇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聚焦1个优势明显的农业主导产业。在建设任务上,支持主导产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提升种养基地、加工物流等设施装备水平,培育主导产业经营主体,促进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在资金支持上,中央财政采取批准建设时补助300万元、通过认定再奖补700万元的方式,调动地方主动作为、加大投入的积极性,提升建设效果。
2020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启动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省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推动全产业链开发,打造具有综合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产业经济带。2023年,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将支持创建4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通过补短板强弱项,延长产业链条,拓宽农业多种功能和乡村多元价值,提高产业增值增效空间,形成利益联合体或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通过竞争遴选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中央财政原则上每个奖补资金总额2亿元,按照1亿元、0.5亿元、0.5亿元分三年安排。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规模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水平提升,农产品加工和物流设施设备、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等建设,市场品牌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壮大等方面。支持的项目区域要合理确定在集群中的功能定位,促进各功能区合理布局、有效衔接,防止“小而全”或“各自为战”。
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和乡村产业振兴的载体平台。2017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7年对产业园建设做出部署,2023年,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支持创建50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在主导产业上,围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聚焦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花生、牛羊、生猪、淡水养殖、天然橡胶、棉花、食糖、乳制品、种业、设施农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适当兼顾其他优势特色农产品。在建设任务上,重点推进全产业链建设,强化科技支撑,推进绿色发展,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促进产村融合发展。在资金支持上,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分1亿元和7000万元两个档次,对批准创建的国家产业园分年度予以支持,奖补资金主要支持规模种养、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在建设区域上,产业园应布局在县域内,区域范围涉及2个及以上乡镇,不得整县或跨县创建。
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作出的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强化绿色导向、标准引领和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把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加强资源整合、政策集成,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创建,到2025年创建500个左右示范区,形成梯次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格局。2021年以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工作,经县级政府申请、省级部门择优遴选、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后,已将北京市平谷区等200个县(市、区)列入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名单。2023年,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再创100个左右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并持续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一是加强指导服务。推动承担示范区创建任务的县(市、区)细化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促进示范区建设整体上水平。二是加强政策扶持。指导各地用足用好中央三农支持政策,加快把政策转化为行动计划、建设项目。推动各地统筹用好财政资金,推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向示范区集中,支持示范区创建。三是加强监测评估。完善创建工作监测指标体系和建设成效评估指标体系,跟踪调度各示范区机制建设、工作进展、政策落实等方面情况,加强对示范区设施化、园区化、融合化、绿色化、数字化建设水平评价。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为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8部门,先后评估认定了128个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各先行区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区域特点和突出问题,积极创新农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总结凝练一批农业绿色发展典型模式,示范引领全国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已成为推动农业绿色发展的综合性试验平台。2023年,继续组织开展第四批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创建工作,指导先行区全域开展农业生产“三品一标”试点示范,持续推进农业资源保护、面源污染治理、农业生态修复、绿色低碳产业链打造、绿色技术创新等重点任务。组织先行区系统总结技术应用、体制机制创新等成果,遴选推介一批不同生态类型和不同作物品种的典型案例,集成创新一批绿色生产技术模式,推动制修订一批农业绿色生产标准。
2021年,农业农村部启动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以下简称“国贸基地”)建设,已认定两批共231个国贸基地,2023年继续开展国贸基地认定培育工作,认定不超过100个国贸基地,培育打造产业集聚度高、生产标准高、出口附加值高、品牌认可度高、综合服务水平高的农业外贸骨干力量。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建设的通知》(农办外〔2023〕1号)中明确的建设方向,围绕提升出口农产品品质和国际化、标准化、组织化、品牌化水平,着力补短板、强弱项,重点推进国际认证认可、国际标准应用、自主品牌培育、出口产业链价值链提升和贸易促进公共服务。对各地各级机构在推动前两批国贸基地建设中获得普遍认可、取得明显成效的支持措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实现机制化常态化。
(1)文件依据: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
(2)主要目标:深入实施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程,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建设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在重要流通节点建设产地冷链集配中心。推进国家级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
①通风贮藏库。在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②机械冷库。在果蔬及其他种植类特色农产品主产区,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和果蔬速冻库。
③气调贮藏库。在呼吸跃变型农产品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有关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④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规模较大的设施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库或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分级、检测、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4)支持对象:依托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建设主体”)实施。
(5)补助标准: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有关要求,采取“双限”适当支持,单个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其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投资的30%,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农民合作社获得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1)建设依据:《“十四五”数字农业建设规划》《“十四五”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条件能力建设规划》
(2)建设内容:围绕1种主要农产品或具有相同技术需求的品类,在县域范围内选择具备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域,购置国产化数字农业相关设施设备,开发集成管理平台,建立贯通信息采集、分析决策、作业控制、智慧管理等各环节的数字农业集成应用体系。
①国家数字种植业创新应用基地,主要围绕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蔬菜、马铃薯、茶叶、果园、热带水果、中药材等品种,重点建设以下内容:配套遥感应用系统、物联网测控系统、田间综合监测站点等设施设备,对生长环境和生物本体进行实时监测,对墒情、苗情、虫情、灾情等“四情”和气象进行预测预报,精准指导生产决策;升级改造农机装备,按需加装北斗导航、远程运维、无人驾驶系统、高精度自动作业、作业过程自动测量等设备;配置无人机、智能催芽育秧、水肥一体化等智能装备,实现耕整地、播种、施肥、施药、收获等过程精准作业;建设智慧农场管理系统,对基地数字化设备进行联网管理,实现农资、人员、成本、设备、农事、收成等精准管理。
②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主要围绕水果、蔬菜、花卉、食用菌等品种,重点建设以下内容:升级配置工厂化育苗智能设备和种苗生产管理系统,实现全程智能化育苗;建设生产过程管理系统,配置生长环境和生物本体监测、环境远程调控、水肥药精准管理、智能植保、自动作业、视频监控等相关设施设备,实现智能化生产;建设采后商品化处理系统,配置清洗去杂、分级分选、计量包装等一体化智能设备,实现采后处理全程自动化;建设智慧设施管理系统,实现农资、人员、成本、设备、农事、收成等精准管理。
③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主要围绕生猪、肉牛、奶牛(羊)、蛋禽、肉禽等品种,重点建设以下内容:配置动物发情智能监测设备,建设育种数字化管理系统,提高畜禽育种效率;建设自动化精准环境控制系统,改造升级畜禽圈舍通风、温控、光控、环境监测、视频监控、粪便清理等设施设备,实现饲养环境自动调节;建设数字化精准饲喂管理系统,配置电子识别、自动称量、精准上料、自动饮水等设备,实现精准饲喂与分群管理;配置畜禽疫病移动巡检、远程诊断、自助诊疗、监测预警等设施设备,实现对动物疫病的诊断预警;配置产品收集系统,实现集蛋、挤奶、包装自动化;建设智慧牧场管理系统,实现养殖投入品、产出品、生产记录、人员、成本等精准管理。
④国家数字渔业创新应用基地,主要围绕淡水鱼养殖、海水鱼养殖、虾蟹贝养殖等,重点建设以下内容:建设在线环境监测系统,配置养殖水体、大气环境等传感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大气和水体环境的实时监控;升级水产养殖智能装备,配置自动增氧、饵料自动精准投喂、循环水、尾水处理控制、网箱升降控制、水下机器人、无人机巡航等设施设备;配置病害检测设备,构建水产类病害远程诊断系统;建设智慧渔场管理系统,实现养殖投入品、产出品、生产记录、人员、成本等精准管理。
⑤国家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主要围绕种养殖品种,重点建设以下内容:改造升级粮食作物种业优势区的智能化数字化基础设施,配置物联网测控、田间监测、精量播种收获等设施设备;改造升级高效粮食作物育种信息系统,配置田间高效智能信息采集、表型和基因型检测等设备;改造升级主要畜禽品种性能测定、基因组选育、遗传评估等数据分析系统,配置种畜禽综合性能在线测定装备、母畜发情可穿戴设备、基因型检测等设备。
具体建设任务和技术参数参考《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每年会做更新)。鼓励各申报单位在《指南》基础上,对不同品种不同种养殖模式的数字化技术路线作进一步深入探索。
(3)申报条件:项目申报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申报、过程管理、实施监督。建设单位为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承担项目法人主体责任。项目投资方式为直接投资。
拟申报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基地建设选择的农产品应当为县内农业主导品种,产值规模在省内排名前10位,且已经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产业链条完整,基本实现了一二三产融合;县政府高度重视数字农业建设,已制定了支持数字农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及支持政策,数字农业建设基础扎实、成效突出,具有较强的资金配套能力;申报主体承诺待项目批复后,推动创新应用基地与本领域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形成紧密指导合作联系,支持其在基地开展相关技术产品集成应用、中试熟化、标准验证、示范推广等工作;由本项目支持信息化改造提升的每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失信等情况,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自筹配套资金的能力和运维项目的人员和技术,能够确保项目建成后长期运行。上述条件需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阐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优先支持“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县、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地区申报本项目。2017年以来已承担过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的县,不得再申报本项目。
申报主体还应研究部署以下工作,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主导、技术单位支撑的项目管理机制,明确上述各方权责关系;明确基地范围,建立基地管理机制,明确基地负责人,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和联络,组建基地专家组,负责基地建设运行和应用推广的技术指导;与相关领域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分中心保持密切合作,支持开展数字农业相关技术产品的中试熟化、标准验证、集成创新,提供必要试验条件、试验数据;明确专门资金渠道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信息化设备和信息系统持续运行,及必要的维护更新和迭代升级,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持续发挥作用;配合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以指定方式、频次、地址报送数据;从制度建设、硬件配置、系统设置、人员管理等各方面,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落实“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要求,防止发生异常操作、数据泄露、数据篡改等问题。
国家数字种植业、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不低于1万亩,其中果园不低于5000亩;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规模不低于20万平方米;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中,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不低于5万头,奶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1000头,肉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1000头,蛋禽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25万只,肉禽养殖场年出栏量不低于50万只,羊养殖场年存栏量不低于1万头;国家数字渔业创新应用基地中,池塘养殖覆盖面积不低于5000亩,陆基工厂化养殖、网箱养殖水体不低于10万立方米。未明确规模要求的,可参照相似种植养殖环境、生长过程、农技农艺要求的农产品品类。
申报项目名称统一设定为“XX省(区、市)XX县(市、区)国家数字种植业/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种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XX品种)”。
(4)中央投资规模: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2000万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引领河南农业农村发展,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实现农村地区产业融合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精神,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范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主要涵盖:
①农产品加工用地。包括农产品烘干、贮藏、保鲜、畜禽屠宰、冷链、净化、分拣、包装等用地。
②生产性服务用地。包括农资配送、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服务、畜禽无害化处理与收集转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产品流通、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农业废弃物处理等用地。
③生活性服务用地。包括乡村综合性服务网点、电商、快递、物流、商贸批发和零售等用地。
④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包括“互联网+”现代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红色文化与民俗文化、非遗传承、传统手工业、文化创意等新型业态用地;依托乡村资源优势,培育的农业特色小镇、地方特色产业用地。
⑤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按照《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使用。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文件依据:《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豫农发〔2020〕13号)。
①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②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商和休闲农业为主,企业经营的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
休闲农业类5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
农产品电商企业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农业生产性服务专业公司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④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计提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⑤企业产品竞争力: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同时,企业的产品质量、品牌效益、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⑥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⑦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3000户以上;畜禽类带动农户应达到1000户以上;特色种植、养殖类、休闲农业类等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0户以上。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采购的省内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以及低碳环保型企业,规模标准减按80%执行。省级、国家级贫困县的申报企业规模标准减按80%执行,并予以优先考虑。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原则应是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可直接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
①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②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③推荐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1)文件依据:《河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豫农文〔2021〕321号)。
①联合体内成员原则上应由1家省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牵头,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10家以上新型经营主体共同组成,并应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
②联合体内牵头的重点龙头企业应联合各成员共同制定联合体章程和围绕主导产业的建设方案。各成员间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全产业链发展。成员之间有技术服务、基地建设、产品加工、商贸流通、品牌建设、利益联结机制和信贷担保等实质性合作内容,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保障各成员分享全产业链利益。
③联合体牵头的重点龙头企业上年度需盈利;联合体内其余各成员上年度总营业收入应超过对应类型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20%以上。
④联合体带动农户数量,应超过对应类型省重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量标准的20%以上。
⑤联合体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原则上有“三品一标”认证,数量和面积逐年增加。
⑥联合体内各成员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出口等方面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核,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③联合体认定工作采用评审制,组成专家组对各地推荐的联合体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⑤联合体内各成员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联合体、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
(1)文件依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园建设工作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豫农计划〔2019〕35号)。
(2)申报与评审:申报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由产业园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提出创建申请,经市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联合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竞争性遴。沐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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