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5日,受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托,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药物制剂实训室和药品食品检验中心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分为A、B标段,包含液相色谱、气相色谱、原子荧光光度计等95台仪器设备,预算金额263.54万元。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表中A分标中第20项号(高效液相色谱仪)在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性能及配置要求的“1.3 ★流量设定范围:0.001 mL/min ~25.00 mL/min.2.自动进样器SIL-16P 进样方式:外置式注射器和高压阀进样,进样量可变式★进样量:1μL~5000μL(可选1μL~400μL,1μL~2000μL)”我们从国内外知名品牌厂家如(赛默飞世尔、安捷伦、Waters等)得知,这些条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唯一性、排斥性和针对性,各厂家均表示这些技术参数都是唯一性的他们都无法,不同厂家出厂设置性能不一样是常见的,但是针对此处设置限制就是可笑了,既然只有一家厂家能做,那么授权是不是只能授权一家,那么如何满足正常三家公司同时参与,是否会出现同一厂家授权三家围标的情况?这明显是具有针对性和排斥性的,严重违采购法的公平公正的原则,鉴于此建议这些技术参数必须修改或去除。
已对招标文件进行了更正并进行了延期变更,详见更改通知(四),变更更正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桂林市政府采购网)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质疑事项二:
B分标中的第9项号(货物名称:荧光分光光度计)在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性能及配置要求的“★12、最长扫描速度:≥30,000nm/min(扫描间隔≤2nm)。节省测试时间,避免光漂白样品。”这条要求,完完全全就是日立荧光分光光度计的独有的技术说明,我们有联系过国际知名品牌赛默飞世尔厂家(最长扫描速度:≥6,000nm/min)、岛津厂家(最长扫描速度:≥6,000nm/min)、安捷伦厂家(最长扫描速度:≥80,000nm/min)等,他们表示,其他参数均满足或者优于投标要求,唯独该条技术参数为日立公司独有,除此外无其他厂家能够满足,现行国家使用标准,目前国内外采通常最长扫描速度达到6000 nm/min是已经够用的,尚未不说是否够用,针对此参数最长扫描速度:≥30,000nm/min的目前只有日立公司单独一家可以满足,别无二家,并且必须要求投标时提供生产厂家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复印件放于投标文件中,我公司在与日立公司的联系中,该公司明确表示,该项目已有公司报备,不会出具上述文件给第二家公司,如果这样,只会出现流标或厂家授权三家围标的情况,是不能满足正常三家公司同时参与,具有针对性和排斥性的,严重违采购法的公平公正的原则,鉴于此建议这★12条必须修改或去除。
★业内相关产品(荧光分光光度计),主要生产商的负责人联系电话,供贵单位咨询相关条款是否具有限制性和唯一性。
1、制造商“赛默飞世尔”,广西区经理:黄涛,手机:2、制造商“岛津厂家”,手机:
备注:荧光分光光度计最长扫描速度说明:扫描速度增大→采样频率变小→一次全扫描时间变短→相应的每个波长的扫描时间变短→灵敏度降低→分辨率也降低,目前国内外都是采用1000-6000 nm/min且已够用,相对于30,000nm/min这个速度读取时间没有根本感觉不出太大变化,没有太大意义。
经调查核实,荧光分光光度计的测试使用频率很高,为方便学校师生做实验测试,需要性能效率足够高的仪器,并且有至少三家(岛津 RF-6000、日立 F-7000、上海棱光 F97Pro)厂商能满足该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并没有限制其他厂商参与项目,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不存在任何排他性与指向性,请严格按照标书要求选择相对应产品进行投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九条规定,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表中B分标的第44项号(货物名称:生物安全柜)在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性能及配置要求的“★2、投标产品或同系列产品:同时获得欧盟EN 12469:2000全系列生物认证(附证书中认证项目翻译文件),获得美国NSF-49认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6、操作区及外排洁净等级:ISO14644.1标准Class 3(相当于国内标准1级洁净度),提供相关证书;★7、过滤器:两块世界知名品牌camfil公司的ULPA超高效微皱褶无间隔过滤器,针对0.12μm颗粒系过滤效率大于99.999%,提供过滤器厂家认证证书(提供可溯源文件样本复印件);★8、柜体涂层:柜体外部Isocide含银离子抗菌涂层,抑制细菌、微生物在柜体表面滋生(提供相关技术文件佐证)★15、风机系统:直流ECM类型离心式单风机系统,具有阻力感应补偿功能,过滤器堵塞压力增加300%情况下仍提供安全风速,达到恒风速效果,比交流电机稳定节能,单风机结构简易减少故障环节及生物危险程度,禁止使用双风机设计。”我们从国内外知名品牌厂家(美国Baker、美国Labconco、美国 NUAIRE、日本三洋、赛默飞世尔等等)得知,这些条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唯一性、排斥性和针对性,各厂家表示因产品资质要求控制太严,除唯一厂家能提供外其余厂家均不能同时满足以上参数,产品要同时满足美国NSF-49认证认证、满足欧盟EN 12469:2000全系列生物认证、ISO14644.1标准Class 3、过滤器还限制品牌等等,过多要求的是产品的资质而非突出功能的使用,中国检验检疫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分部使用的标准级产品都无如此多限制条件。以此可以看出,此项设置了诸多资质要求来阻挡其余生产产家参与此项目的公正、公平的投标。而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参数的,目前只有美国ESCO的唯一产品。可见参数具有针对性和排斥性的,严重违采购法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了其他供应商能公平公正参与投标和提供更好产品,请相关部门督促相应单位予已去除或者修改。★业内相关产品(生物安全柜),主要生产商的负责人联系电话,供贵单位咨询相关条款是否具有限制性和唯一性。
1、针对“★2、投标产品或同系列产品:同时获得欧盟EN 12469:2000全系列生物认证(附证书中认证项目翻译文件),获得美国NSF-49认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回复:经调查核实,有至少三家(美国拜艾思、西班牙泰仕达、台湾yakos65、北京美华仪、香港力康、新加坡ESCO)厂商能满足该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并没有限制其他厂商参与项目,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不存在任何排他性与指向性,请严格按照标书要求选择相对应产品进行投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九条规定,对此条质疑予以驳回。2、针对“★6、操作区及外排洁净等级:ISO14644.1标准Class 3(相当于国内标准1级洁净度),提供相关证书;”回复:经调查核实,有至少三家(美国拜艾思、台湾yakos65、北京美华仪、美国Kewaunee、新加坡ESCO)厂商能满足该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并没有限制其他厂商参与项目,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不存在任何排他性与指向性,请严格按照标书要求选择相对应产品进行投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九条规定,
。3、针对“★7、过滤器:两块世界知名品牌camfil公司的ULPA超高效微皱褶无间隔过滤器,针对0.12μm颗粒系过滤效率大于99.999%,提供过滤器厂家认证证书(提供可溯源文件样本复印件);”回复:经调查核实,有至少三家(美国拜艾思、台湾yakos65、北京美华仪、美国thermofisher、新加坡ESCO)厂商能满足该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并没有限制其他厂商参与项目,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不存在任何排他性与指向性,请严格按照标书要求选择相对应产品进行投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九条规定,
。4、针对“★8、柜体涂层:柜体外部Isocide含银离子抗菌涂层,抑制细菌、微生物在柜体表面滋生(提供相关技术文件佐证)”回复:经调查核实,有至少三家(美国拜艾思、台湾yakos65、北京美华仪、新加坡ESCO)厂商能满足该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并没有限制其他厂商参与项目,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不存在任何排他性与指向性,请严格按照标书要求选择相对应产品进行投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九条规定,
。5、针对“★15、风机系统:直流ECM类型离心式单风机系统,具有阻力感应补偿功能,过滤器堵塞压力增加300%情况下仍提供安全风速,达到恒风速效果,比交流电机稳定节能,单风机结构简易减少故障环节及生物危险程度,禁止使用双风机设计。”回复:经调查核实,有至少三家(Bioair、台湾yakos65、北京美华仪、新加坡ESCO、韩国CHO、美国Allentown、美国Labconco、美国nuaire)厂商能满足该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并没有限制其他厂商参与项目,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不存在任何排他性与指向性,请严格按照标书要求选择相对应产品进行投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九条规定,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表中的第50项号(货物名称:移液器)在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性能及配置要求的“★1、德国原装进口”这条要求,本身就具有排他性,一个移液器而已,又不是什么高科技、高技术产品怎么就必须要德国原德国原装进口的呢?美国的、日本的、欧盟的产品等怎么就不能参与投标了?国家药品食品检验中心、广西药品食品检验中心等众多权威检验中心好多都用中国自主生产的移液器,难道贵校建设的药物制剂实训室和药品食品检验中心比国家药品食品检验中心、广西药品食品检验中心还要高级权威检验。投标产品应注重于参数性能而不是产地,难道就只有德国产品最好吗?这与公开招标的本质有冲突,严重违采购法的公平公正的原则,鉴于此要求对这★1条必须修改或去除。
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已对招标文件进行了更正并进行了延期变更,详见更改通知(四),变更更正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桂林市政府采购网)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表中A分标的第20项号(货物名称:高效液相色谱仪)、B分标第1项号(货物名称:液相色谱仪)、第2项号(货物名称:气相色谱仪)、第3项号(货物名称:原子荧光光度计)、第9项号(货物名称:荧光分光光度计)、第44项号(货物名称:生物安全柜)、第49项号(货物名称:台式恒温振荡器)、第50项号(货物名称:移液器)、在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性能及配置要求的★投标必须将生产厂家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复印件放于投标文件中,原件由评标委员会核查,否则投标无效。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目前全广西所有招标采购条件书都不能写投标必须提供厂家(国内总代理)授权书或售后服务承诺书,而本项目偏偏要求这么多项设备必须提供,而且是当场提供,本要求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这与公开招标的本质有冲突,严重违采购法的公平公正的原则,鉴于此要求对这条必须修改或去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桂财采〔2016〕42号“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中“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指标列为资格要求;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规定;
本项目A、B分标中所需要投标供应在投标时将生产厂家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复印件放于投标文件中,原件由评标委员会核查,否则投标无效的货物都为进口产品,并已按规定办理进口产品采购审核有关手续。符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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