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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四季守护 铁拳出击”专项行动(第六批)暨“鬼秤”等计量作弊典型案例

时间:2024-08-13 11:00:33 点击次数:

  沐鸣2024年以来,为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稳定秩序,山西省市场监管局扎实开展“四季守护 铁拳出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鬼秤”等计量领域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等违法案件。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4年4月11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高平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李某经营的摊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测,放置标准砝码2KG显示4.20。经鉴定后确认该电子计价秤置零准确度、称量误差超最大允许误差,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0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在高平市三甲镇圪旦庄村口桥头有一个人在售卖大葱,有人买回家称后发现有缺斤短两的行为,要求进行查处。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往现场,经检查检测,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不符合通用技术要求,置零准确度、称量超最大允许误差,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4日,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反映位于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159号体育场的水产摊主张某平对所销售的同一条鱼前后称重出现不同结果。3月15日对该早市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张某平已被早市清退。3月17日执法人员通过市场管理方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张某平取得联系,证实其确为视频线索中的当事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小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不断加强对该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整治力度,一方面维护了市场公平和消费者权益,营造了公平、透明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能够加强对商家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其诚信经营意识,遵守商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

  2024年4月2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平市某粮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汽车衡有作弊嫌疑。经核查,高平市某粮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使用的地磅上安装有,通过不同按键可以控制称重显示器,且当事人明知该会影响计量器具的准确度而故意为之,且拒不交代该真实来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0日,运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两台电子计价秤先后在放入1kg标准砝码,称重显示为1kg,按9去皮进入作弊模式,按M1显示1.05kg;按M2显示1.10kg;按M3显示1.15kg;按M4显示1.20kg;按计数显示1.25kg;按取样键显示1.30kg;按动态键1恢复1kg,2台电子计价秤计量准确度已被破坏,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芮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历来是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明显地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此类案件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计量器具作弊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

  2024年3月15日,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万柏林区新九州农产品批发市场夏园棚外3号的太原市万柏林区某生肉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在使用5KG砝码称重时,显示“5.005KG”,按“3”+“去皮”键后,按“单价1”键,显示为:“5.260KG”;按“单价2”键,显示为:“5.510KG”;按“单价3”键,显示为:“5.760KG”;按“单价4”键,显示为:“6.010KG”;按“单价5”键,显示为:“6.260KG”, 存在可通过按键操作实现缺斤少两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某水产店涉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4日,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大王菜市水产品商户存在缺斤短两的情况,执法人员对太原市万柏林区陈某某水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其计量器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市场上缺斤短两的事情屡见不鲜,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计量器具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我们必须加强计量器具的监管,确保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增强了计量器具使用者的责任意识,同时对其他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2024年6月18日,新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绛县城镇某首饰店使用的上海力能电子仪器公司生产的YB5002型号电子天平没有粘贴有效检定标识,该店负责人现场也无法提供该设备的有效检定证书,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天平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且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即予以使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广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30日,广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同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售卖中药及中药饮片,使用一台电子计重秤为顾客购买的中药及中药饮片进行称重、结算等工作,在该秤左边侧面标注有:“ACS-30电子计价秤,最大秤量:30kg,最小秤量:200g,检定分度值:10g,检定分度数:3000,实际分度值:10g,产品编号:023615。”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计重秤,用于贸易结算,属于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实行强制检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即予以使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广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计量检定是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是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重要措施、是进行量值传递或量值溯源的重要形式。对此类违法案件的查处提醒使用计量器具的广大用户注意:凡是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眼镜制配、安全防护、环境监测且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必须依法按周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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