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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二批)

时间:2024-08-17 02:29:08 点击次数: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两反两保”行动,突出违法惩戒和震慑警示作用,切实保护民生、促进发展,现将江苏省近期查办的与群众紧密相关、影响较大的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案件类型涉及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制售假冒白酒、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等。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在联合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泰州市某工程项目工地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使用的钢材钢号与悬挂铭牌及质保书不一致,现场有14个钢号的钢材,却只查见4家钢厂的复试报告、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现场提供的9张准备用于工程报验的标称莱钢集团的钢材产品质量证明书经鉴定系伪造。执法人员对现场钢材随即抽样检测,经检验,贵池钢厂生产的横截面直径为10毫米的钢材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施工现场钢材销售方为盐城某公司,质量证明文件是该公司随货同行交到施工单位的。现查实:(1)当事人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钢材,数量178.58吨,货值78.87万元,违法所得0.89万元;(2)当事人销售冒用质量证明文件的钢材,数量245.18吨,货值合计112.15万元,违法所得1.23万元;(3)当事人销售冒用质量证明文件的钢材且不合格的钢材,数量33.6吨,货值15.49万元,违法所得0.17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钢材,其行为违反《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海陵区局作出没收不合格钢材33.6吨、没收违法所得2.29万元、罚款97.71万元的行政处罚。

  钢材是建筑主体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钢材质量好坏直接关乎建筑的质量安全,关乎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部分钢材销售商受利益驱使,违规冒用、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甚至销售不合格钢材,扰乱了钢材市场的经营秩序。本案的查办,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行为坚决查处的态度。

  2021年2月9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调查摸排线索,前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周圩村某住宅进行现场调查。检查发现,住宅内摆放了大量含有“今世缘国缘”、“梦之蓝”字样的酒箱、手提袋、瓶盖、合格证、酒瓶、瓶身标签及二维码标签,同时现场还发现了用于制作假酒的起瓶器、工具刀、热熔枪、热熔胶枪、漏斗、502胶水、铆钉及铆钉枪。经随行专业人员鉴定,现场发现的酒瓶为真,其余发现的工具材料均非原厂生产。执法人员现场联系房屋产权所有人杨某,杨某表示该处住宅以每月300元的价格租出,他仅知晓房客手机号码,其他信息一概不知,也并未签订合同。随后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前往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另一处制假窝点,在现场同样发现大量制假售假工具。

  经现场核查,本次行动共计扣押今世缘质量合格证等包装材料4.14万张(个),国缘纸箱等包装材料606个(套),洋河梦系列防伪贴等材料916卷(个),初步估计涉案货值达200万元。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此案违法窝点位于比较偏僻居民住宅,涉案产品包装材料与酒水分开储存,且多为夜间装车发货,附近工业企业较多,距离市区较远,车辆和人员进出频繁,容易造成监管盲区。当事人的行为既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又误导了消费者。通过本案查处,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

  2021年4月14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王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882箱鲜肉粽,8卷标签,标签上印有“嘉兴粽子,品名:鲜肉粽(真空装、熟制),产品标准代号:SB/T 10377,产品类型:有馅类、蒸煮类糕点,重量/规格:散装称量,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1年4月15日,生产商:嘉兴恒元斋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商:嘉兴米丽奇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浙江嘉兴”等字样。经查:2021年4月,当事人通过中间人嘉兴某食品有限公司电商负责人林某向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鲜肉粽883箱。4月12日,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通过物流安徽专线箱),准备包装后在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鲜肉粽采购价格为3.1元/袋和4.65元/袋。当事人印制的上述标签未经过嘉兴米丽奇食品有限公司和嘉兴恒元斋食品有限公司的授权。

  当事人印制虚假生产日期、虚假产地,冒用其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鲜肉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盐都区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882箱鲜肉粽,没收8卷标签,罚款88.7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是市场监管部门守护百姓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加强监管,通过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三无”等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食品市场环境,确保消费者买得安心,吃得放心。

  2020年底,淮安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下称经开区局)执法人员对某售楼处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仅公示了10号楼、16号楼“一房一价”价目表。经查,当事人开发的该楼盘项目,共有19栋楼,均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在现场检查当日,1#、2#、3#、5#、12#、13#、14#、15#、18#、19#、20#、21#已经全部有人认购,网签程序正在进行;10#、16#正在销售;4#、7#、8#、9#、11#尚未开始销售。调查发现,2020年10月23日取得了1#、11#、16#的预售许可证;2020年11月6日取得了3#、4#、7#、8#、9#、10#的预售许可证。现场检查时,售楼处现场只公示10#、16#“一房一价”价目表,未公示4#、7#、8#、9#、11#的“一房一价”价目表。4号楼共有房屋40套、7号楼共有房屋73套、8号楼共有房屋43套、9号楼共有房屋44套、11号楼共有房屋96套,上述未公示价格的楼盘合计房屋296套。

  当事人未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一次性全部公开,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执法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8万元的处罚决定。

  本案的查办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坚决打击房地产市场乱象的决心和成效,也对房地产企业敲响了警钟,提醒相关企业必须依法依规经营,维护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21年1月,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南通市纤维检验所的检验报告: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驼绒被和蚕丝被经检验,均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驼绒被合格证明示的填充物含量为“驼绒/抗菌纤维”,实际使用的填充棉为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俗称“黑心棉”),絮用纤维原料要求项目不符合GB18383-2007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蚕丝被合格证明示填充物含量为“10蚕丝90聚酯纤维”,实际检测含量为“其他纤维89.8;桑蚕丝:9.8;聚酯纤维:0.4”,纤维含量(填充物)项目不符合GB/T24252-2009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经销商主要是网上平台销售者,产品最终通过网上平台流向消费者。上述驼绒被共生产680条,销售185条,货值金额共计5.1万元,违法所得0.35万元;蚕丝被共生产287条,销售285条,货值金额共计2.3万元,违法所得0.399万元。2021年3月,通州区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被子行为,处没收不合格驼绒被、蚕丝被497条,没收用于生产不合格驼绒被的填充棉80条,没收违法所得0.75万元,罚款9.7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使用的驼绒被填充棉为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是国家标准GB18383-2007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加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料,属于俗称的“黑心棉”。本案的查处,打击了使用“黑心棉”加工被子的不法商家,防止“黑心棉”流入市场,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2021年4月28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案件移送函》,随函附泰州市智慧燃气监管平台数据,提供了某公司液化气分公司用同一气瓶条码为多个钢瓶充装燃气的相关证据。2021年5月17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4个多次充装扫码的气瓶条码。经查:当事人因部分钢瓶条码丢失,新条码未及时采购,选择用其他钢瓶条码为无条码钢瓶进行扫码充气操作。自2021年1月起至案发,当事人进行违规扫码充装操作共1524次,违规扫码的条码编号共24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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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泰兴市局依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气瓶属于特种设备,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是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客观需要。在本案中,当事人未能严格按照《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本案的从严从重处罚,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案件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决心。

  2021年3月3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丁蜀分局对宜兴市丁蜀镇某陶瓷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有底款为“李昌鸿”的紫砂壶13把、李昌鸿珍藏证书1份。李昌鸿珍藏证书内容为:“作品品名:狮尊;制作日期:庚子;作者:李昌鸿;职称: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中国陶瓷艺术大师 中国工艺美术师,鉴者签名:李昌鸿”。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经批准,丁蜀分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份开始在抖音直播平台将底款印有“李昌鸿”印章的紫砂壶,并配上伪造的李昌鸿珍藏证书、签名册页、签名视频各一份以标价6200元/把的价格进行销售。直至被查之时,当事人共购进底款印有“李昌鸿”印章的紫砂壶19把,已销售6把。上述紫砂茶壶、李昌鸿珍藏证书经李昌鸿本人确认,全部为伪造。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11.7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丁蜀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底款印有“李昌鸿”印章的紫砂壶13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以低价购买底款印有“李昌鸿”印章的紫砂壶,并配上伪造李昌鸿姓名的证书对外进行销售,存在着主观故意,其行为损害了被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本案查处,维护了制壶名人李昌鸿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紫砂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举报,2020年12月25日,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到位于苏州市姑苏区某超市现场检查,发现大量待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茅台、五粮液、国缘、国窖1573、梦之蓝等白酒,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白酒实施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经营待售的上述共计182瓶侵权白酒是从个人渠道回收的,回收价格比市场价低一百到两百元,并准备年后按照店内正品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销售上述白酒以现金方式交易,无交易凭证。根据当事人口供正品价格和已售白酒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待售的侵权白酒共计17.43万元。

  当事人从个人手上回收茅台、五粮液、国缘、国窖1573、梦之蓝等共计182瓶,置于店内待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姑苏区局作出没收182瓶侵权白酒、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

  假冒侵权的白酒在市场上屡有出现,一些不法商家贪图价格便宜,从上门推销的人手上回收、购进白酒,品质无法保障,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南京某工厂涉嫌使用非法添加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执法专项抽检中发现南京某学校食堂经营的“某®椒盐”含罗丹明B(非食品添加剂),且“某®椒盐”标签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已过期。经调查,上述产品的经销商为南京A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生产商为南京某调味食品工厂(以下简称某工厂)。某工厂利用虚假的委托合同,无证生产某品牌产品,后利用其法定代表人配偶注册的有合法食品经营资质的A公司销售产品,将违法生产的产品合法化。南京市局对A公司产品进行抽检,在椒盐粉和花椒中又检出罗丹明B。

  某工厂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A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三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上述两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拟作出行政处罚。

  对某学校食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南京市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罗丹明B是一种鲜桃红色的合成染料,已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不允许在食品中使用。而本案中罗丹明B添加在花椒及含花椒的椒盐粉中,是日常抽样检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从学校食品安全抽检入手,一源三查,是全面落实食品案件“四个最严”要求的体现。

  2021年3月,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连云港市某殡仪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海州区局于2021年3月24日予以立案。

  经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共向6699个逝者家属在收取了“遗体接运”费情况下,重复收取“抬尸”费或“消毒”费,其中重复收取“抬尸”费74.26万元,重复收取“消毒”费30.71万元。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当事人共向4426个逝者家属在收取了“遗体接运”费情况下,重复收取“抬尸”费48.35万元,重复收取“消毒”费26.49万元。以上共计多收价款179.81万元。

  当事人向逝者家属收取“遗体接运”费的情况下,同时收取“抬尸”费或“消毒”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指的“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殡仪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连价费[2017]153号)第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目前,本案已调查结束,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

  加强殡仪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仪服务收费行为,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本案当事人明知国家政策法规,却重复收费,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群众殡葬负担。(供稿: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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