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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葛某某非法采矿案

时间:2024-09-01 16:49:12 点击次数:

  2018年10月2日及10月9日晚,被告人葛某某与王某某、朱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分工负责,联系挖机、农用车等,至盱眙县天泉湖镇蔡港水库南侧(属禁采区)盗挖凹土2次。王某某、朱某等人经吕某某(另案处理)居间介绍,将盗挖的凹土出售给江苏超捷催化剂有限公司,该公司支付朱某、吕某某介绍费,并分别以每吨160元的价格转账给王某某矿款人民币59000元、52000元。

  盱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该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葛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葛某某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2750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盱眙拥有号称“千用之土、万土之王”的重要稀缺性非金属矿产资源凹土,盱眙普查的凹土资源的储量占全国的74%、世界的48%,是国内发现的最早和现今探明储量最大、品位最优的凹凸棒石粘土矿藏富集地。这些矿产资源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能源和矿产原料,且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因而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本案多名被告人相互配合、分工合作盗挖凹凸棒石粘土的行为给盱眙凹土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盱眙县人民法院对非法采矿的行为采取高压态势,对犯非法采矿罪的被告人判处监禁刑,既起到打击、震慑作用,又能起到了教育、预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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