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庄甲、庄乙、黄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时间:2024-09-01 16:49:36 点击次数:
2017年8月2日至4日间,被告人庄晓冰、庄亚兴组织被告人黄文成伙同庄振杰、梁小强、康志川、郑国良、张贺先、严成炬等人,使用农业部禁止使用的小于最小网目尺寸(54毫米)的单船有翼单囊拖网网具,在东经119°32′、北纬24°10′海域附近进行非法捕捞,共捕获多种种类渔货(含带鱼、鱿鱼、小虾、杂鱼等)重约4000公斤。为逃避渔业部门在禁渔期的监管,被告人庄晓冰、庄亚兴没有按规定随船携带北斗导航系统,并擅自拆除了船上的AIS终端系统。后该渔船因电机、动力出现故障而无法航行,并失去联系。2017年8月19日,渔船在台湾新竹海域被其他渔船发现,后被拖回惠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庄晓冰、庄亚兴的家属代其开展生态修复增值放流鱼苗7000尾。
惠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庄晓冰所起的作用较大,被告人庄亚兴、黄文成所起的作用较小,应视情节分别处罚。被告人家属代其开展生态修复增值放流鱼苗7000尾,挽回一定的影响和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庄晓冰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庄亚兴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文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虽然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对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但仍有不少沿海渔民或迫于生计需要,或因为保护意识较低,抱着侥幸心理在规定的禁渔期内偷偷出海捕捞,法院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人民法院在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的同时,注重生态修复和法制教育:一是不断转变生态司法模式,落实生态修复制度,延伸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适用范围和领域,拓宽生态修复改善空间,从林地“复绿补种”延伸到水域“增殖放养”,实现从注重“惩治犯罪”到注重“修复生态”的转变;二是为加强宣传教育,避免类似事件发生,邀请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小乍边防所、被告人所在乡镇政府、渔业协会、崇武、净峰等沿海部门村干部和渔民参加庭审旁听,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起到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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