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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胜诉案例】未批凿井被下处罚京康黄正通律师成功中止调查

时间:2024-09-05 11:23:46 点击次数:

  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地下水开采活动前,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然而,新疆的刘先生为满足农业灌溉需求开凿机电井,触犯了国家水资源管理红线,被相关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并面临严厉处罚。

  2021年5月,刘先生为满足灌溉需求,未经批准在农场凿机电井。次年2月,当地水利局发现了刘先生所凿的机电井,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称刘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当地《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该条例,决定对刘先生处以五千元罚款,逾期不采取救济措施的话,水利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先生深知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按照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

  然而,原以为罚款事了的刘先生却在2023年11月又收到水利局又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该通知书以刘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六十九条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刘先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限当日将所凿机井封填,恢复原状。

  2023年4月底,水利局对刘先生未经批准建设取水工程的行为立案调查。为凿这个机电井,刘先生付出了很多,也因为凿井未经审批受到了罚款处罚,现在却要他封填机电井,那他之前种种岂不是白白折腾一遭,还搭进去了很多吗,如今怎么还立案调查上了?刘先生不服气,他觉得自己再也不能坐以待毙了,不然这事没完没了。经过一番打听,刘先生找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京康律所指派黄正通律师办理案件。

  经过详细了解,黄律师仔细分析水利局所作行政行为的违法之处,提出一套可行性的操作方案,得到了刘先生的高度认可。按照这套方案,刘先生先是在黄律师的指导下,一纸诉状将水利局告到法院,请求确认水利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以中止水利局对案件的调查。

  由于黄律师已代理刘先生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暂未判决,水利局只好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刘先生中止案件调查。此举成功阻挡了水利局对刘先生的继续处罚,为整个案件迎来了转机。

  史主任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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