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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普法小故事 典型案例

时间:2024-09-28 19:28:20 点击次数:

  昭通村民王某的一块田地与赵某的相邻,王某之妻肖某在翻地过程中,会在田埂交界处往赵某家田地多挖几公分,一日赵某与王某在田间相遇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赵某肋骨断裂、手臂及腿部多处骨折,鉴定为轻伤,后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远亲不如近邻,切莫因一小点田间地头而伤和气,本案中,王某对赵某的武力冲突,并导致赵某肋骨断裂、手臂及腿部多处骨折,其行为构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张某与黄某系同村邻居,张某在其院坝中靠黄某房屋一侧栽种竹子,后竹林严重影响黄某房屋的采光。两家因竹林遮光之事多次起纠纷,村委会调解均未果。某日黄某拿上镰刀欲砍伐张某家的竹林,张某见状遂与之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黄某被张某用铁锹所伤,经鉴定为重伤,经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黄某医疗费等4万余元。

  远亲不如近邻,院坝景观虽好,但不能影响邻居的采光。本案中张某因竹林影响邻居的采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构成侵权行为,同时因其行为导致黄某重伤,还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韩某与张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22年8月韩某重新装修,导致楼板漏水,致使张某家客厅天花板出现大面积水渍,且水滴把张某家客厅电视打湿导致烧坏,张某找韩某及物业多次沟通均未解决。张某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处韩某限期修复张某家有水渍的天花板及赔偿电视的损失。

  自家装修本是大喜事,但不能损害楼下邻居权益,本案中韩某因自家装修损害了楼下邻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王某与梁某是一街之隔的邻居,王某陆续发现自家楼下院坝堆放的东西丢失,于是在院坝四周安装监控,其中一个摄像头能清晰拍摄梁某家客厅,梁某发现后,多次找王某沟通,要求拆除能拍到自家客厅的摄像头,王某以怎么安装摄像头是自己的自由而拒绝拆除。梁某提提诉讼后,经法院组织调解,王某回到家后便拆除了该摄像头。

  安装监控是每个人的自由,但不能侵犯邻居的隐私权,本案中,王某安装的摄像头能拍到梁某家客厅的行为,侵犯犯了梁某的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锁某家在村口又临近乡村公路,由于近期锁某新建房屋,各种建筑材料占用公路堆放,严重影响村民进出,经村委会多次调解,锁某置之不理,某日晚上同村刘某开车路过,因锁某占用大半公路堆放建筑材料,导致刘某开车经过时,侧翻在锁某堆放材料的公路旁,事故造成刘某受伤。刘某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依法审理,认定锁某占用公共道路,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判决锁某赔偿刘某医药费等共计6万余元。

  新建房屋是大喜事,但不能占用道路堆放材料。锁某私自占用公路堆放材料,妨碍他人通行,造成刘某受伤及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小王家与小李家系邻居,小王家的房屋拆旧翻新,在修建的过程中占用了部分共同通行的道路,小李家进行了阻止,为此两家人发生了激烈的矛盾。经村民委员会调解,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双方又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小王家拆除占道修建部分,恢复通行。

  从某种意义上说相邻关系是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两家互为邻里,不管平时是否经常来往,也不管是否曾经有过矛盾,都应当为相邻一方应该提供方便,而不能以任何理由设置各种障碍,避免损失的扩大。

  李某、王某两家院墙相距不足30公分。王某将自家杂物间改建成养猪场,开始在此进行生猪养殖,并且生猪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生猪的排泄物及污水发出恶臭,严重影响李某家的正常生活,经多次交涉无果后,李某将王某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甲乙是兄弟又是邻居,1990年乡村规划宅基地时在甲门前规划了一条公共出路,便于甲通行,可乙不经甲同意,私自在该公共出路上栽树六棵,并堆上很多砖头及树枝子,严重影响了甲的通行,甲劝阻无效,并多次遭到乙及家人的辱骂殴打,恐吓威胁。

  公共通行的道路,就是方便大家通行,如果上道路上有可能妨碍他人的通行的措施,相关权利人均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乙将其栽种的树木和堆放的砖块、树枝清理清除,不能妨碍通行。

  占某与皮某因相邻权纠纷发生殴打,派出所接警后派出朱某等人赶到现场处置,当出勤民警将占某及皮某带出所接受调查时,皮某不愿前往,且与朱某等人发生拉扯及推搡,皮某家人上前阻拦民警执行公务,并将朱某咬伤。后皮某及家人因妨碍执法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

  配合警察的正常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支持民警开展执法执勤活动。对恶意阻挠甚至公然使用暴力或以其他方式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王某因琐事与邻居于奶奶发生激烈争吵,后经周围群众劝解,双方回家。而王某心不甘,又回到于奶奶家门口大吵,且言语过激,于奶奶当场气得倒地身亡。经鉴定,于奶奶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于奶奶家人于是将王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过激行为导致本身患有冠心病的于奶奶情绪不稳、病情发作,与于奶奶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判决王某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2万余元。

  但与他人难免有矛盾冲突,这时,最明智的是平静下来,以理服人,大不了寻求法律帮助,否则,双方大吵大闹,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惹祸上身。

  老赵与老刘系多年邻居,双方因道路通行、噪音吵闹等事宜多次产生矛盾。某日,双方又因老刘铲沙修补道路水坑影响老赵生活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老赵眼部受伤,老刘腹部受伤。后,老赵、老刘各自到医院诊断治疗,并发生治疗费若干。经调解协商未成后,老赵诉至法院,最后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并判决由老刘向老赵赔偿部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相邻应和睦!本案中,老赵、老刘因不能正确处理邻里间矛盾发生口角乃至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双方均在争执中受伤,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痛楚,还要因自身过错承担部分经济损失,双方可谓两败俱伤。

  小李与小王系邻居,小王出入必须经过小李房屋前面的道路,小王想将出入的道路硬化,但因两家有矛盾被小李强加阻拦。后小李进行旧房改造重建,小王又阻拦,要求小李必须先将双方房屋前的出入道路修好才能修建房屋。于是,二人在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双方均受轻微伤。后小王、小李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于200元罚款及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相邻各方应当为对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给予必要的方便,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尊重理解和容忍相邻,以谋取相邻各方利益的需要,从而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

  高某与兰某系邻居,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22年3月5日13时40分许,兰某欲在两家地界中间砌围墙,高某加以阻拦,双方随即发生争吵。高某见阻拦无效便返回家中拿出一把单刃尖刀,持刀向兰某猛刺后逃离案发现场,同日22时30分许,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9460.02元。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为了不再让这样的悲剧发生,建议大家做任何事情时候,三思而后行,遇事少安毋躁,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有话好好说,勿钻牛角尖。无论在情绪上怎样愤怒,在行动上也千万不能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来。

  唐某与张某系彝良某小区邻居,2022年1月某天晚上,唐某告诉张某帮他借几张银行卡用来收在外面的工程款,等钱取出来后,每张卡给1400元的报酬。张某见有利可图,不仅将自己的4张银行卡借出,还主动帮唐某收集10张银行卡。前后获利2万余元。后,唐某、张某触犯帮助信用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刑罚。

  切勿因贪图小利益,而沦为犯罪的“帮凶”。如果发现买卖手机卡和银行卡的行为,请及时拨打反诈热线进行举报。

  马某与虎某系邻居,2022年2月某天,双方因堆放在路边的物品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撕扯。在此过程中,马某被虎某殴打导致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经法院审理认为,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打架冲动一时,获刑后悔一生,希望大家以案为诫正确处理邻里关系相互谦让、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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