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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某村民委员、袁某政、陈某污染环境一案

时间:2024-09-28 19:28:45 点击次数:

  2011年6月,胡某富与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承租土地,构建厂房从事润滑油生产经营业务。后因债务问题,有关厂房及设备被法院查封,厂房内遗留了约80吨废酸、废油脂等。因长期无人管理、贮存设施老化,厂房内的废酸、废油脂外流造成周边环境污染,被附近村民多次投诉举报。该村村委会主任袁某政安排陈某驾驶挖掘机在厂房北侧院外挖坑,并将原水泥地上堆放的废酸、废油脂等全部填埋入土坑内。案发后,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从坑内开挖出废酸、废油脂、含油土壤700余吨,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了处理。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危险废物影响,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共计支出6705773元。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后,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袁某政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被告人袁某政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本案中,村民委员会及袁某政等缺乏相关法律意识,教训深刻,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又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体现了环境司法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理念,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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