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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寻衅滋事罪至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辨析

时间:2024-10-20 12:27:46 点击次数:

  本案是一起以王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前提下,我方代理其中一名“小弟”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我方辩护成功,改变了一起罪名的定性,使得在检察院阶段,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罪名定性,本篇文章只截取所有犯罪事实中的一件进行说明。

  刑事律师的辩护,绝不是仅在法庭之上的慷慨激昂,更多的是庭前辩护策略的实施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诚然在王某的控制下,该黑社会团体实施了多起犯罪,令人敢怒不敢言,但每个人即使有罪,也不应该获得不公正的处罚,而律师就是依照法律、依照情理,为当事人取得最合适结果的一群人,也是为法律的公正实施起到衡量作用的一群人。

  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2011年杨某戎因,在周某兰的担保下向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2013年杨某戎归还工商银行贷款800万元,周某兰替杨某戎垫付200万元归还工商银行贷款,同时杨某戎写下欠周某兰200万元的欠条。2016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忠、杨某瑞、蒋某彬、赵某宇等人以替周某兰追回200万元欠款为由,将被害人杨某戎约至贵山酒店被告人王某忠的房间,要求杨某戎每日到贵山酒店找王某忠报到。后因杨某戎无法归还周某兰欠款,被告人王某忠等人遂安排徐某、被告人宋某、赵某宇、佀某利、杨某峰、于某生在杨某戎位于贵阳市云岩区的房子居住了700余天。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关系值得特别讨论。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使用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情形,在近年来的司法实务中,许多因民间高利借贷纠纷引发的出借人索取债务行为被认定为“软暴力”,进而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并将其作为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内容看待。但是,这些滋扰行为都是因借款纠纷所引起,而且被害人大多长期拖欠债务,有的无理由拒不归还欠款,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的催收行为带有一定程度的私力救济性质。对基于一定债权债务进行催收而实施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并不合适。

  另外结合本案的事实,杨某峰“侵入住宅”事出有因,其没有受到王某忠的安排入住,并且不知道该房子处于经济纠纷中,所以主观上杨某峰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认定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起哄捣乱、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罪并不合适

  1、王某忠与赵某宇的笔录可知,房子在杨某峰入住之前就已经有人居住,其入住智慧龙城并非王某忠的安排,也不是赵某宇找来,而是因其与女朋友吵架,无处可去,便主动去朋友处借住。

  2、杨某峰入住时并不知道该房子存在纠纷,其主观上既没有“占用”房子的意思,也没有应知或明知该房子被他人“占用”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几乎是同案28人中量刑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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