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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公章的效力有多大

时间:2024-08-08 07:40:44 点击次数:

  沐鸣建筑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分散,且项目所在地常常与建筑企业住所地不在同一个地区,在建筑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经营,项目部公章便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实践中,有些建筑企业按施工项目分类,有多少个项目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还有一些建筑企业按施工力量分类,有多少支施工力量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由于项目部系建筑公司内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未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在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场合,如何认定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合同的效力?

  情形一建筑企业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部公章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企业。

  1、项目部公章未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范围的,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因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机械地认定项目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2、项目部公章如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如建筑企业追认,则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如建筑企业未追认,按下述第四种情形处理。

  此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负责,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事实。

  1、如对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尽管使用的是项目部公章,但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是建筑企业(例如施工合同由建筑企业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由建筑企业与发包方进行等),或能够提供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公章对外效力的其他证据,则应视为建筑企业追认项目部公章,项目部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2、上述情形之外,准用民法无权代理相关规定,凡不需法定资质即可进行的行为(如项目部购买某件商品或设备的消费行为),应认定项目部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相应有效,但因项目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法定资质方可进行的行为(如建筑施工行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等),则应认定为项目部主体不合格,以项目部公章签订的合同相应无效,但项目部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同时,建筑企业应承担其所属项目部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单位对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擅自使用公章,除非有证据证明单位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被害人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该种情形下,项目部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报案记录、用章记录等,以备将来引起纠纷时使用。

  对施工企业而言,刻制项目部公章容易,管理却难,项目部公章是项目部印章中的管理重点。可以说,鲜有施工企业没有因项目部公章管理问题而付出过代价的。

  一个工程施工完毕,甚至移交发包方后,有多少施工企业领导有这样一份自信:这个项目不会出现企业所不掌握的盖有项目部公章的债权文书?恐怕不会很多,现实中大量此方面的纠纷案件已可见一斑。有的施工企业因项目部公章管理问题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这令施工企业领导们心有余悸。

  有的施工企业在需要刻制项目部公章时,有关领导安排一个员工就去刻制了,刻制后即投入使用,没有相关刻制项目部公章的申请审批手续。

  4、一个员工办理刻制项目部公章工作,对于刻制的项目部公章数量、交付企业前是否使用等问题无相关监督。

  1、施工企业可规定拟刻制项目部公章必须报经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开具介绍信;

  2、施工企业可规定由经管部门统一刻制,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其他部门或人员不得刻制印章;

  5、对于申请刻制文件等有关资料及刻制的印章,必须在企业经管部门首先备案;

  在项目部尚未正式成立时,有的施工企业即刻制了项目部公章,并对外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书。

  2、所签合同等法律文书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无论所签合同等法律文书是否有效,施工企业都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刻制项目部公章时,有的施工企业没有在公安机关指定刻章单位刻制,而是随意找一单位或个人刻制。

  应对措施: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根据上述规定,施工企业如刻制项目部公章,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有的施工企业没有对项目部公章向公安机关申请备案意识,或者知道应申请备案而未申请,刻制后即投入使用。

  1、施工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之后方可启用项目部公章;

  2、目前,有的公安机关受理项目部公章备案,有的公安机关却不受理。建议施工企业应尽量对项目部公章办案备案手续,以便能够对假冒的项目部公章进行鉴定,对于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可留存相关已申请证据;

  4、在启用项目部公章的发文中,应注明启用日期、使用范围等内容。如替换原有公章的,还应声明原章废止;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有的施工企业刻制的项目部印章过多,除项目部公章、财务部门印章外,还刻制了有合同专用章、办公室章、各主要科室章等,还有的施工企业在一个项目上刻制有两枚项目部公章。

  2、所刻制的印章都存在使用不当风险,如在对外合同等法律文书上加盖办公室章、科室章,可能导致施工企业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项目与施工企业经营地在同一地区,可不刻制项目部公章,以减少因项目部公章使用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2、在同一地区,仍需刻制项目部公章的,项目部印章可由企业相关部门保管。具体使用时,项目人员到相关部门加盖,或者相关部门人员到项目加盖;

  一些施工企业对项目部公章使用范围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可以使用业务专用章的,使用了项目部公章;应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却使用了业务专用章。

  2、出现诉讼或仲裁案件时,除非施工企业有证据证明合同所涉印章与己无关或为他人私盖,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认定合同有效,还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不利于施工企业的其它有关认定。

  1、对项目部印章使用范围作出规定,凡属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情形,一律加盖施工企业公章,凡属合同类的使用合同专用章,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职能部门印章仅限部门内部使用等;

  2、刻制项目部技术章、资料章、试验等科室章时,在印章上填加标注说明,如“此章仅限于工程技术联系或资料专用”、“不得用于签订经济合同”、“签订经济合同无效”等字样;

  3、项目部技术章、资料章、试验等科室章无标注说明的,应在加盖印章处作出备注,说明盖章效力所及范围;

  2、施工企业应规定项目部各部门需要加盖项目部公章、合同专用章时,应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或《印章使用审批表》等,由项目经理签署是否核准意见。项目经理应把握哪些事项属于所属施工企业层级审批,注意不能超越权限;

  3、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可规定由副经理或项目书记签发,也可规定一般业务和事务性行文由副经理或项目书记签发。

  有的项目部公章使用审批手续不全,有的先盖章后审批,还有的是领导打招呼即加盖公章,且未补办审批手续,审批制度成为虚设。

  1、在申请盖章手续不完备情况下,负责加盖项目部公章人员应具有拒绝权,特殊情形除外;

  2、根据项目部自身运作特点,设计效率与风险管理兼顾的公章使用流程,包括特殊情况预案;

  有的施工企业对项目部公章防火防盗问题注意不够,没有保险柜等设施设备收存项目部公章,只是放置在一般办公桌抽屉中。有的施工企业未设置专门人员保管项目部公章,保管人员更换时无交接手续。项目部公章有时脱离保管人员视线,保管人员随意允许他人代为加盖公章,还有的允许他人携带印章外出而缺乏监管措施。

  4、保管人必须保证公章使用时处于自己视线、保管人暂时不能保管的,应安排临时保管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注明移交人、接收人、监督人、移交时间、交接资料清单等;

  6、尽量减少项目部公章外出使用情形,确需将项目部公章带出使用的,应提交申请报告,经项目经理等主管领导同意,二人以上同行为宜;

  有的施工企业没有设立项目部公章使用登记档案,有的是临时用一张活页纸登记,登记记录断档或无序,有的项目领导本身就不按规定登记。

  1、项目部公章使用登记档案的建立非常重要,有利于项目部公章使用管理,有利于私盖、假冒项目部公章的识别,施工企业应予重视;

  2、申请盖章人员应在登记文本中对有关事项、时间等进行登记签字,登记文本应有页码且为连续;

  3、对所加盖文书复制留存,多页文书且没有必要留存全部复制件的,可对盖章页等做部分留存,按先后时间归档;

  4、保管人员应对登记文本及档案妥善保管,避免损毁或遗失,一定期限后将登记文本档案向项目部主管科室及施工企业备份。

  有的施工企业对于空白介绍信、空白授权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风险认识不够,以致出具加盖有项目部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授权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2、空白介绍信、空白授权事项授权委托书被他人恶意填写不利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内容;

  3、空白介绍信、空白授权事项授权委托书遗失后被他人利用,导致施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1、尽量避免对外出具盖有项目部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授权事项授权委托书;

  2、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具时,应经项目经理审批同意,使用人在空白件复印件上作出签收说明,并在填写内容之后至使用之前复印或拍照,交存项目部归档;

  为收取管理费,有的施工企业出借资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承接工程,甚至为图便利将项目部公章交给挂靠的企业或个人在施工中使用。

  1、该种情形已少见,其风险隐患巨大。无论出于何种考虑,施工企业都不能将项目部公章交给挂靠的企业或个人使用;

  2、项目部人员私自帮助挂靠企业或个人加盖项目部公章的,施工企业应追究其责任。

  对于应由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担保文件、承诺书,项目部管理人员擅自做主,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加盖项目部公章。

  3、在施工企业宣传媒介或项目部宣传栏对授权书进行公示,并邀请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4、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单独签订责任书,或在奖惩经营责任状类文书中明确项目经理权限与责任;

  5、对于可知范围的材料商等主要交易相对人,通过函件方式告知项目经理的权限及项目部公章使用范围,但需要注意留有已送达证据;

  6、对于应由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担保文件、承诺书等法律文书,施工企业未予签订,但已加盖了项目部公章的,施工企业可根据具体风险情况考虑是否追认,对于不能追认的,应及时通知相对人,止付款项,也可与相对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担保、承诺,必要情况下也可提起诉讼或仲裁解决。

  在项目部公章遗失、被盗、被抢、毁损后,一些施工企业的项目部不向所属施工企业汇报,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报告,不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声明作废,而是自行重新刻制项目部公章,对于新刻制的项目部公章也不申请备案。还有的施工企业刻制新的项目部公章后,又找到了原来的项目部公章,但并未向公安机关说明、上缴并销毁原公章。

  3、对于恶意使用已丢失、被盗项目部公章形成的法律文书,难以认定系恶意使用,施工企业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

  4、刻制新章仍保留已发现原章情形,对于相关加盖原章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及效力认定,很可能不利于施工企业。

  1、项目部公章被盗或被抢后,项目部应及时向所属施工企业汇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

  2、项目部公章遗失、毁损的,项目部也应及时向所属施工企业汇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

  在施工项目长期停工或竣工后,一些施工企业没有相关项目部公章回收、封存、销毁制度,如什么情况下应回收、封存、销毁项目部公章,具体如何实施和监督等。在应回收、封存、销毁项目部公章时,可能仍然由项目经理或书记等个人保管。

  3、在项目经理、书记等保管项目部公章人员离职或发生其它意外情况时,施工企业可能已将无法查找、回收项目部公章。

  1、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规定,在项目部公章管理制度中增加项目部公章回收、封存、销毁内容规定;

  2、施工项目长期停工或竣工,以及出现项目部公章毁损情况时,项目部应向所属施工企业主管部门交回项目部公章,办理相关回收手续,注明停用时间;

  有的施工企业在一个项目上刻制有两枚甚至多枚项目部公章,这种情况同时刻制的少见,但先后刻制的情况存在。

  应对措施:为减少多枚项目部公章管理中的巨律风险,也避免被有关部门处罚,施工企业不能同时拥有或使用两枚以上项目部公章。

  有的施工企业在合同等法律文书上加盖项目部公章后,代表人、被授权人或负责人并没有在盖章处签字。

  3、项目部公章被假冒情形多见,只有公章,没有签字,不利于识别假冒的项目部公章。

  应对措施:施工企业可规定,除特殊用途文书外,加盖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文书,相关经办人员必须在代表人、被授权人或负责人处签字。同时,也应要求合同类文书相对人的经办人员同样进行签字。

  有的施工企业在已发现有假冒的项目部公章后,没有及时报案,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没有一追到底。

  1、发现有假冒项目部公章,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线、对于最终认定材料供应商、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私刻项目部公章的,施工企业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不再与其保持合作,并可考虑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有的施工企业并未在企业内部开展有关项目部公章风险管理培训,项目部公章管理风险防控仅停留在有限的主要管理人员层面。施工企业人员发现项目部公章被不当使用,缺少监督、制止、举报意识,没有形成施工企业全员印章风险防控。

  1、加强项目部公章风险管理的培训工作,通过案例让企业员工认识到项目部公章管理不当可能导致的风险,以及制定项目部公章保管、使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施工企业管理多为粗放式,对于项目部公章的管理也多停留在传统模式中,没有尝试甚至不了解现代信息手段可能带来的管理效果。

  应对措施:施工企业可了解企业印章管理开发系统软件,尝试更高效、安全的远程监控等现代化管理模式。

  我国施工企业数量庞大,这些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部数量更大。多年来,涉及施工企业项目部公章真伪的案件众多,项目部公章乱象不绝。

  然而,对于项目部公章能否备案问题,各地公安机关实际掌握不一,且多数公安机关不受理项目部公章备案。施工企业项目部公章不能进行备案,其合法性、唯一性就不能确定,对于假冒项目部公章的鉴定工作也就很难进行,施工企业往往很难证明其项目部公章的合法性、唯一性。

  但愿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施工企业项目部公章备案这一问题,让施工企业能够对项目部公章进行备案,以自证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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