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定于2月23日(周四)15:30在最高检机关东区(南院)多功能厅召开“做强新时代行政检察”新闻发布会,介绍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最高检宫鸣专委、第七检察厅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有记者提问,在检察院的“四大检察”中,一些社会公众对“行政检察”还比较陌生。行政检察到底是干什么的?能否具体介绍一下行政检察的功能和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王勇谈到,行政检察是四大检察职能之一,当前已形成了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牵引,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为新的增长点的监督新格局。具体来说,行政检察职能主要概括为六项:一是行政裁判结果监督,二是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三是行政诉讼执行监督,四是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五是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六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的监督。沐鸣监督方式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其中,抗诉采取“上抗下”的方式,再审检察建议属于同级监督方式。
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活动违法情形和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对维护审判程序正义、保障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方式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行政诉讼执行监督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均属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行政诉讼执行即人民法院对生效行政裁判的执行活动,主要包括执行裁定、决定,以及执行实施行为。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对生效行政裁判执行活动实施的监督。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受理、审查,裁定以及执行的活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受理、审查、裁定及执行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实施的法律监督。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这两项职能,很多人可能陌生一些,它们是比较新的。2021年中央专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如果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权,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纠正,从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该项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职与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履职相衔接的制度,是党中央从完善国家监督体系出发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明确要求。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积极稳妥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贯穿前述各项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将“解决行政争议”新增为行政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也提出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规定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方式。我是一名来自中央党校在最高检第七检察厅挂职的学者,挂职锻炼近一年来,我亲身感受到行政检察同事们的敬业精神、创新精神和探索精神。最高检党组非常重视发挥学者的作用,深挖实践创新背后的理论基础。我相信,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行政检察必将发挥更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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