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董振杰) 明天就是双十一,网络购物已成为消费者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北京二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增势明显,且商品价格欺诈情况较为严重。为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避免遭受价格欺诈,今日上午,北京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涉及价格问题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
据统计,2015年及2016年前10个月,二中院辖区内先后审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为29件和212件,相较于2015年全年度,2016年前十个月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增幅超过600%。从调研情况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问题逐步由单一的商品质量纠纷,衍生到价格领域,出现了以价格欺诈为诉求,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案件。此类案件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约占20%,且呈现增长态势。
据二中院民四庭的法官介绍,此类案件从价格欺诈的时间看,春节、双十一等时段,某些网络购物平台所宣传的促销季及节日促销期,因促销周期短,强度大,交易频繁,成为价格欺诈问题的高发期。
从维权领域看,调研发现,价格欺诈在网络购物的电子产品、服饰、箱包、酒水等日常消费品领域多发,亦在名表、珠宝首饰等奢侈品领域偶发。
法官告诉《法制晚报》记者,此类案件的原告是职业打假人居多,被诉主体多为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专营店”、“ 旗舰店”或知名品牌自营网店。从诉讼结果上看,维权者胜诉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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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1日,王某通过某网在某名牌表官方旗舰店购买男装手表1个,单价72000元,实付款36000元。该官方旗舰店在首页标示涉案规格手表的价格信息为“原价:72000,限量双11价¥36000”,商品页面标示价格信息为“双11特惠¥36000.00专柜价¥72000.00”。 2014年11月12日,王某申请退款,退款原因标注为“拍错了/订单信息错误”,退款说明标注为“商品价格存在虚构原价的欺诈行为”,退款状态为“退款成功”。其后,王某向某区发改委举报A网络公司存在涉嫌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某区发改委认定A网络公司的价格违法行为成立,给予A网络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后,王某将该官方旗舰店的经营者A网络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认为A网络公司在销售上述活动商品时实施了价格欺诈,故要求A网络公司向王某增加赔偿损失108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本案中,根据销售记录2014年11月11日变为促销价36 000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57 600元,故原价应为57 600元,而非72 000元,A网络公司在网站首页标示原价72 000元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对王某要求A网络公司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分析称,一些店铺在销售网页上标示现销售价格后,以较小字体标注“原价(或专柜价)××元”(价格用删除线划除),而所标示的原价、专柜价等缺乏依据,并不实际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此外,一些商家为了规避关于原价的界定,将比价信息标注为“一口价”、“专柜价”等模糊概念,造成消费者在比对价格时,无法正确评估降价幅度等,误导消费者。
虚构原价是网络商家进行价格欺诈的最主要方式,占到涉及价格欺诈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90%以上。
在网络购物中主要存在两种虚构商品优惠幅度的形式,一种是经营者虚构原价,主要是标高原价,然后声称现销售价格为原价的×折,而实际上按照现售价所计算出来的原价高于商品原价;另外一种是成交价格并不是按照声称的优惠幅度计算得出,如某商品在销售页面上写明“价格:196元买一送一 5折包邮”,而成交价格却为99元,并没有达到其所声明的优惠幅度。
限时抢购、限量团购等促销方式为网络购物平台多见的促销方式,而以低价招徕消费者下单,在结算时以高于标示价格的价格结算,多发于前述形式的促销过程。
经营者一般以“限时”、“限量”为由,要求消费者在指定的时间内下单并完成支付。消费者从决定购买到支付货款的时间较短,且基于网络支付的便捷,消费者在结算支付中容易忽略结算价格与标示价格之间的差距,做出与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的购买决定。
法官建议消费者,对所购商品信息进行搜集和对比,对于涉及商品价格、产地、规格等影响购买决定的重要商品信息,应足够关注。如对网页标示相关内容有异议,要积极与商家沟通,留存销售页面、交谈记录、付款凭证等信息。一旦产生纠纷,前述信息将成为主张权益的重要证据。
此外,遭受价格欺诈后,要积极依。对于价格欺诈的问题,在行政执法依据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在民事案件处理上,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在遭受价格欺诈时,消费者一方面可向价格监管部门投诉、反映,要求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民事权益。
今天上午,中国电子认证服务产业联盟成员、第三方征信机构上海凭安信用发布《双十一网络购物信用预警报告》,报告对涉嫌虚假交易行为、商品价格“先涨后降”行为、禁售品数据、禁用语数据等五个方面进行调查分析。报告称从10月1日到31日期间,一成商品涉嫌刷单、三成商品涉嫌先涨后降。
报告主要运用大数据分析,针对目前最为火爆的11个第三方交易平台,总计3.1亿件商品对应的销售者、购买者和购买行为进行数据分析,其中,监测期间有交易行为的商品共计2906万件。
报告称,10月1日至31日期间,总计监测到34536124笔商品交易订单,其中,3205740笔订单(占比9.28%)涉嫌虚假交易或者黄牛抢购行为。
专家介绍,这320万件商品订单的购买者,在一个月内至少10天内有购买行为,并且每次购买都有10笔订单以上,因此被认定为商家自买自卖可能性较大,涉嫌虚假交易和黄牛抢购行为。
报告显示,10月1日到31日期间, 31.58%被检测商品有涨价行为,其中有6.04%的商品提价幅度超过100%,有5.73%的商品提价幅度超过200%。数据显示,提价行为排名靠前的包括家居用品、女装和鞋包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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